发布者:邓庆奋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12月21日 7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对方公司破产了,追收货款还有希望吗?
1、案情简介
1.2014年,曾X以A公司不支付加工费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令A公司向曾X支付163629元加工费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2.判决生效后,A公司未履行义务,曾X向法院申请强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仅受偿了60941.99元,其他债权未能受偿,法院遂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3.2018年2月11日,法院作出裁定宣告A公司破产,但因A公司无法破产清算,法院终结了破产程序。
4.面对如此困境,李术初律师向曾X支招,表示可以通过起诉A公司的股东,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来追回剩余加工款。
2、法院判决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某、麦X对A公司所欠原告曾X119359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李律师点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若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最终无法清算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A公司虽然被法院宣告破产,但其因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进行破产清算,破产程序只能终结,而股东因未能履行清算义务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作为债权人一方要时刻注意债务人的清算情况,若发现清算不当的,应及时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责任;而作为债务人的一方,特别是股东,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时应注意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履行清算义务,以防出现连带清偿公司债务的不良后果。
3年
19008分 (优于97.58%的律师)
3小时内
20篇 (优于95.7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