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绪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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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强奸案不起诉决定书

发布者:庄绪庆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4日 1746人看过 举报

2024-06-24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强奸罪,20239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915日已告知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39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了社会调查;依法讯问了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就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听取了侦查机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未成年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王某在明知被害人唐某某(女,20081012日出生)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于202284日,在三河市华联金街麦橡影咖包箱内两人一起看电影时与唐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王某供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犯罪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初犯、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并具有悔罪表现。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法定代理人能够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对其进行严格管教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从20231120日至2023520日止。

考验期内,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王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教育,

在考验期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本院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本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本院提出,本院将依法提起公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庄绪庆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1998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现系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不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20********2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
1131020********25 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