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梦云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24日 29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高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胡X1,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高X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高X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胡X1的表姐,胡X1患有智力残疾,已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监护人系其母亲胡X6,而胡X6已届95岁高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并且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适宜再担任胡X1。被申请人的哥哥胡X2、姐姐胡X5常年身居国外,不便担任监护人。现为维护胡X1合法权益,高X申请作为其监护人,照顾其日常生活。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胡X1,男,196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胡X1未婚,父亲查耕深已故,母亲胡X3已95岁高龄。胡X6目前为离异状态,育有三个子女:胡X2、胡X5(曾用名查某2)、胡X1(曾用名查某1),其中胡X2的生父为邱XX,胡X5和胡X1的生父为查耕深。高X系胡X6姐姐胡X4的女儿,即胡X1的表姐。2023年5月17日本院作出(2023)沪0115民特295号民事判决,确认胡X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日,本院作出(2023)沪0115民特296号民事判决,确认胡X6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胡X2及胡X5身居国外,委托律师与高X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同意由高X担任胡X1的监护人。胡X1本人到庭表示同意由高X担任其监护人。
本院认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制度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能够让监护人通过履行监护职责,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胡X1未婚,父亲已故,母亲胡X6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兄姐均常住国外,胡X1由表姐高X照顾日常生活。现胡X1之兄姐与高X经协商,一致决定由高X申请担任监护人,并无不当,胡X1本人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高X为胡X1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