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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受伤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有商业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发布者:高双林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08日 3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周XX,男,汉族,农民,住迁安市沙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河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XX,男,汉族,农民,住迁安市沙河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周XX与被告周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27,744.38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5日11时03分许,被告周XX驾驶无号牌新车(以下简称被保险车辆)在迁安市野兴路东XX自家门口进院时,因操作不当,与门口站立的行人周XX相撞,造成周XX受伤,周XX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周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迁安市中医医院进行救治,后转入唐山市工人医院和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周X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XX公司辩称,

1、我公司承保车辆号牌为冀B1X76S,被保险人为周XX,在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年检有效的前提下,我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500000元,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金额;

2诉讼费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被告周XX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5日11时3分,被告周XX驾驶无号牌新车在迁安市野兴路东XX自家门口进院时因操作不当,与门口站立的行人即原告相撞,致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周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保险车辆向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自2020年4月4起至2021年4月3日止,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

伤后,原告至迁安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天,被诊断为尿道断裂、双侧耻骨升降支骨折、双侧髋臼骨折、骶骨骨折(左侧)、肋骨骨折(左侧67肋骨)、左侧输尿管结石、左侧肾结石,出院医嘱载明至上级医院继续治疗。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14日,原告至唐山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后尿道断裂、双侧耻骨升降支骨折、双侧髋臼骨折、骶骨骨折(左侧)左侧输尿管结石合并左肾积水、左肾结石。

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7日,原告至迁安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天,被诊断为尿道会师术后、左侧输尿管结石、左肾结石、双侧耻骨升降支骨折、双侧髋臼骨折、左侧骶骨骨折。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30日,原告至唐山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5天,被诊断为尿道狭窄。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9日,原告至唐山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2天,被诊断为尿道狭窄。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5日,原告至唐山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3天,被诊断为尿道狭窄。2020年8月29日至2020年9月6日,原告至唐山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8天,被诊断为泌尿道感染、尿道狭窄、左侧输尿管结石合并左肾积水、双肾结石。202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1月3日,原告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被诊断为创伤性尿道断裂。

2020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30日,原告至上海市东海老年护理医院住院治疗27天,被诊断为尿道狭窄(术后)。

原告向本院申请鉴定其残疾等级、后续治疗费用、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本院依法委托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2021年6月10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属六级伤残、骨盆损伤属十级伤残;续医费约6,000元,误工时限和护理时限为240日、营养时限为90日。

原告有一名被扶养人,为其子周XX,出生于2006年12月12日,扶养人为2人。

原告的经济损失有:

1、医疗费119,591.02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5,300元【(40元/天x30天)+(100元/天x41天)】,

3、营养费1800元(20元/天x90天)

4、护理费29,184元(121.6/天x240天)

5、误工费477336元(19889元/天x240天),

6、残疾赔偿金XXX元(37,286元/年x20年x51%),

7被扶养人生活费17,722.76元(23167元/年x3年x51%÷2),

8、精神损害抚慰金25,500元,

9、交通费10000元,

10、住宿费824元,

11、鉴定费3000元,

12、复印费114元,以上共计641,086.58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受伤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有商业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本案中,针对原告的损失部分,医疗费应为119XXXX9102元,后续治疗费用可待发生后另行主张,在唐山市范围内住院的伙食补助费应为40元/天,在上海市住院的伙食补助费应为100元/天。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应按照20元/天计算。关于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系数应为51%。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25500元为宜。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结合就医距离、次数、就医地经济发展水平,以10000元为宜。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鉴定费、复印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针对责任承担问题,被保险车辆向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由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20000元(120000元+500000元),由被告周XX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86.58元(641086.58元-62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周XX经济损失620000元;

二、被告周XX赔偿原告周XX经济损失21086.58元;

三、驳回原告周XX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高双林律师,现执业于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拥有十多年的政府部门工作经验,熟悉行政部门办事流程,擅长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220********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