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冬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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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公司注销后救济路径及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发布者:顾冬飞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09日 1262人看过 举报

2025-01-09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背景

原告蒋某原为一家公司股东,一家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日注销。一家公司在经营期间,为被告科技公司推荐客户购买小区房产,并约定按成交价的2.8%收取佣金。后客户购买了房产,但科技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佣金。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科技公司支付佣金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 争议焦点

原告蒋某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是否完成了中介服务,被告是否应支付佣金?

某某公司是否应对其子公司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 法院认定

主体资格: 一家公司已注销,其股东有权继承公司债权。原告蒋某作为一家公司股东,并取得另一股东的授权,有权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主体适格。

中介服务完成情况: 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认购确认单、购房合同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完成了中介服务,推荐的客户购买了案涉房屋,且被告科技公司已收到开发商支付的佣金,故应按约定支付原告佣金。

某某公司的责任: 某某公司作为科技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为980万元,但仅实缴355.5万元,剩余624.5万元未出资。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某某公司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科技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中介合同纠纷,涉及公司注销后债权追偿及股东出资责任问题。

公司注销后的债权追偿: 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并不消灭,应由股东继承。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家公司股东,有权继承公司债权,并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体现了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股东出资责任: 某某公司作为科技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科技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资本充实原则,防止股东逃避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证据认定: 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购房合同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完成了中介服务,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应支付佣金,体现了对事实的客观认定。

六、 结语

本案判决明确了公司注销后债权追偿的路径,以及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提醒公司在经营中应诚信履约,股东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顾冬飞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法学院。多年来,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诚信、专业和负责任的态度,赢得了客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扬州
  • 执业单位: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1020********4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商品房纠纷、刑事辩护
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
1321020********49 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商品房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