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信息
被告人:于AA;辩护人:侯玉磊,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 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二、犯罪事实
2023 年 2 月至 5 月期间,受孙某某组织,在天津市租赁的居民房内,为 “和**乐” 赌博平台收取、转移赌博资金,具体行为包括:1、操作本人或他人手机银行 APP 进行转账;2、负责看管人员、查看 “xx” 群上家指令,为洗钱活动提供帮助。
三、涉案资金及获利:
1.中国邮政银行卡尾号 1796、浦发银行卡尾号 7277,进出账总额565 万余元
2.中国农业银行卡进出账总额324 万余元
3.非法获利共计5000 余元
四、量刑情节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2.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
3.自愿认罪认罚
4.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
5.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五、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A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罚金已缴纳)
六、开设赌场案案件点评
1、本案是典型的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共同犯罪案件,于AA虽非赌博网站的发起者、组织者,但其行为仍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具有较强警示意义。
2、行为定性准确于AA明知他人运营网络赌博平台,仍受孙某某纠集,通过操作本人及他人银行卡、手机银行进行大额赌资划转,并配合盯守指令、看管人员,本质上是为开设赌场犯罪提供关键的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法院将其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而非单纯的帮信罪,符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
3、量刑尺度合理,宽严相济于AA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转账、盯群等辅助工作,起次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全额退赃、主动缴纳罚金,体现了明显悔罪态度,法院据此从轻量刑。同时,其曾因危险驾驶被不起诉,存在前科劣迹,在量刑时亦予以综合考量,裁判结果兼顾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典型警示意义本案反映出当前网络黑灰产的常见模式:不少人误以为 “只是帮忙转钱、赚点佣金”,不构成严重犯罪,实则已卷入大额网络赌博资金链条。于AA涉案赌资超八百万元,最终获刑二年六个月,代价显著。该案也提醒社会公众,切勿贪图小额佣金出借、出售银行卡,或协助他人进行不明资金转账,否则极易构成开设赌场罪、帮信罪等刑事犯罪,付出自由与前科的双重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