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张X基本情况
1.身份信息:女,案发前系幼儿园幼师
2.强制措施经历:
●2023 年 4 月 10 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峡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23 年 5 月 15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3 年 9 月 22 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1.辩护人:侯XX,北京市XX律师。
二、张X犯罪行为详情
(一)涉案集团背景
本案涉及以胡xx(在逃)、余x(另案处理)为首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2018 年 6 月在柬埔寨成立 “xx娱乐诈骗公司”,后分立 “天x”“鸿x” 等子公司,以 “网络赌博” 为幌子,通过修改后台数据控制输赢骗取境内人员财物,2018-2020 年累计诈骗金额超 8000 万元,组织结构严密(分前台、后台、财务等部门,层级分明),以 “包食宿、高薪酬” 诱骗国内人员出境参与犯罪。
(二)张X具体涉案行为
1.参与时间与路径:经王xx(另案处理)介绍,2019 年 10 月 31 日持护照出境至柬埔寨,同年 11 月加入该诈骗集团,2021 年 7 月回国,累计在境外诈骗窝点工作约 11 个月。
2.岗位与职责:先后在 “天x公司”(2019 年 11 月、12 月及 2020 年 1 月、2 月、7 月 - 12 月)、“鸿x公司”(2021 年 1 月、2 月)后台从事客服工作,属于集团 “后台部门” 成员,为诈骗活动提供辅助支持(如对接被害人咨询、处理平台操作问题等,间接助力诈骗流程推进)。
3.涉案规模与获利:
●涉案金额:经查证,其在境外工作期间,对应的诈骗集团涉案金额约 242 万元;
●非法获利:通过参与犯罪获取报酬约 9 万元,案发后已全额退缴。
三、认定张X犯罪的证据体系
(一)言词证据
1.张X本人供述与辩解: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供述了 “出境原因、工作内容、获利金额、集团运作模式” 等关键事实,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2.同案人供述:
●王xx(介绍人)供述证实 “介绍张X出境参与诈骗” 的经过;
●黄xx、辛xx等同案被告人供述,佐证 “天x、鸿x公司的客服岗位职责” 及 “张X在集团内的工作状态”。
1.被害人陈述:61 名已查证被害人(如张xx被骗 475 万元、罗x被骗 363.88 万元等)的陈述,结合银行流水,证实诈骗集团的犯罪模式及危害结果,间接关联张X所在岗位的辅助作用。
(二)书证与电子证据
1.出入境记录:证实张X2019 年 10 月 31 日出境至柬埔寨、2021 年 7 月回国的时间线,与犯罪参与周期一致。
2.退赃票据:2023 年 4 月 11 日向公安机关退缴 5 万元,2023 年 5 月 14 日向检察机关退缴 4 万元,合计 9 万元,证实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的事实。
3.审计报告: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明确张X工作期间对应的诈骗资金流水约 242 万元,为认定 “犯罪情节” 提供量化依据。
4.集团架构说明:公安机关调取的诈骗集团内部分工文件、同案人指认的岗位清单,证实 “客服岗位属于集团犯罪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其他证据
1.到案经过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明确张X系 “抓获到案”(其本人辩称 “电话通知到案”,但未被法院采纳);
2.户籍证明与前科查询:证实张X年满 18 周岁,无故意犯罪前科,系初犯。
四、到案情况与退赃表现
1.到案方式:公诉机关及法院认定为 “2023 年 4 月 6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张X当庭辩称 “电话通知到案”,但未提供证据支持,法院未采纳其辩解。
2.认罪悔罪表现: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 “坦白” 的认定条件;
●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9 万元(分两次退缴,无剩余),主动消除犯罪所得影响。
五、控辩观点争议
(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1.罪名认定:认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境外诈骗集团,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1 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超 30 日”,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
2.量刑情节考量:
●本案系共同犯罪(犯罪集团),张X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或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相应刑罚(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核心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法院裁判结果
(一)定罪结论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23)豫 1323 刑初 377 号判决书认定: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1 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超 30 日,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二)量刑结果
1.主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附加刑:判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已缴纳);
3.刑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合计折抵 21 日,故刑期自 2023 年 9 月 22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止;
4.违法所得处置:退缴的 9 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法律点评与核心法律依据
(一)核心法律依据
1.定罪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 1 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 30 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X虽未直接实施 “引流”“炒群” 等核心诈骗行为,但 1 年内境外工作 11 个月,远超 30 日,且涉案金额 242 万元,符合 “其他严重情节”,构成诈骗罪。
1.量刑依据:
●《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张X系后台客服,起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张X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X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从宽处理);
●《刑法》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处置):“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全额退缴 9 万元,酌情从轻)。
(二)案件核心点评
1.定罪逻辑:本案体现对 “跨境电信诈骗集团从犯” 的严厉打击 —— 即使张X仅从事客服等辅助工作,未直接接触 “资金骗取” 环节,但因其 “长期在境外窝点参与、为集团运作提供必要支持”,且符合 “累计出境超 30 日” 的法定情节,仍以诈骗罪定罪,彰显对 “诈骗链条全环节打击” 的司法导向。
2.量刑平衡:法院综合考量 “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 等从轻情节,同时结合 “工作时间长(11 个月)、涉案金额大(242 万元)” 的严重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既体现了对从犯的宽宥,也未忽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符合 “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
3.警示意义:张X作为幼师(具有正当职业),因贪图 “高薪酬” 出境参与犯罪,最终失去工作并面临牢狱之灾,警示公众:切勿轻信 “境外高薪招聘”,尤其涉及 “网络赌博”“客服引流” 等岗位,极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一旦参与跨境诈骗,即使是辅助岗位,也将承担刑事后果。
八、相关建议
1.对个人的警示:
●警惕 “境外高薪、包食宿” 等招聘信息,尤其是要求赴东南XX(柬埔寨、菲律宾等)地区的岗位,需核实企业资质,避免卷入诈骗集团;
●若不慎被诱骗出境参与犯罪,应第一时间通过使领馆、当地警方求助,切勿因 “怕麻烦”“贪报酬” 持续参与,及时脱离可降低法律风险;
●一旦涉案,需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全额退赃,争取 “坦白、认罪认罚” 等从轻情节,最大限度降低量刑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