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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境外诈骗,然后前面成功取保,最后实现有效辩护!

发布者:侯玉磊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3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张X基本情况

1.身份信息:女,案发前系幼儿园幼师

2.强制措施经历

2023 4 10 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峡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23 5 15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3 9 22 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1.辩护人:侯XX,北京市XX律师。

二、张X犯罪行为详情

(一)涉案集团背景

本案涉及以胡xx(在逃)、余x(另案处理)为首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2018 6 月在柬埔寨成立 xx娱乐诈骗公司,后分立 x”“鸿x等子公司,以 网络赌博为幌子,通过修改后台数据控制输赢骗取境内人员财物,2018-2020 年累计诈骗金额超 8000 万元,组织结构严密(分前台、后台、财务等部门,层级分明),以 包食宿、高薪酬诱骗国内人员出境参与犯罪。

(二)张X具体涉案行为

1.参与时间与路径:经王xx(另案处理)介绍,2019 10 31 日持护照出境至柬埔寨,同年 11 月加入该诈骗集团,2021 7 月回国,累计在境外诈骗窝点工作约 11 个月。

2.岗位与职责:先后在 x公司2019 11 月、12 月及 2020 1 月、2 月、7 - 12 月)、鸿x公司2021 1 月、2 月)后台从事客服工作,属于集团 后台部门成员,为诈骗活动提供辅助支持(如对接被害人咨询、处理平台操作问题等,间接助力诈骗流程推进)。

3.涉案规模与获利

涉案金额:经查证,其在境外工作期间,对应的诈骗集团涉案金额约 242 万元;

非法获利:通过参与犯罪获取报酬约 9 万元,案发后已全额退缴。

三、认定张X犯罪的证据体系

(一)言词证据

1.张X本人供述与辩解: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供述了 出境原因、工作内容、获利金额、集团运作模式等关键事实,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2.同案人供述

xx(介绍人)供述证实 介绍张X出境参与诈骗的经过;

xx、辛xx等同案被告人供述,佐证 x、鸿x公司的客服岗位职责张X在集团内的工作状态

1.被害人陈述61 名已查证被害人(如张xx被骗 475 万元、罗x被骗 363.88 万元等)的陈述,结合银行流水,证实诈骗集团的犯罪模式及危害结果,间接关联张X所在岗位的辅助作用。

(二)书证与电子证据

1.出入境记录:证实张X2019 10 31 日出境至柬埔寨、2021 7 月回国的时间线,与犯罪参与周期一致。

2.退赃票据2023 4 11 日向公安机关退缴 5 万元,2023 5 14 日向检察机关退缴 4 万元,合计 9 万元,证实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的事实。

3.审计报告: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明确张X工作期间对应的诈骗资金流水约 242 万元,为认定 犯罪情节提供量化依据。

4.集团架构说明:公安机关调取的诈骗集团内部分工文件、同案人指认的岗位清单,证实 客服岗位属于集团犯罪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其他证据

1.到案经过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明确张X 抓获到案(其本人辩称 电话通知到案,但未被法院采纳);

2.户籍证明与前科查询:证实张X年满 18 周岁,无故意犯罪前科,系初犯。

四、到案情况与退赃表现

1.到案方式:公诉机关及法院认定为 “2023 4 6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张X当庭辩称 电话通知到案,但未提供证据支持,法院未采纳其辩解。

2.认罪悔罪表现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 坦白的认定条件;

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9 万元(分两次退缴,无剩余),主动消除犯罪所得影响。

五、控辩观点争议

(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1.罪名认定:认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境外诈骗集团,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1 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超 30 ,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

2.量刑情节考量

本案系共同犯罪(犯罪集团),张X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或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相应刑罚(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核心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法院裁判结果

(一)定罪结论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23)豫 1323 刑初 377 号判决书认定: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1 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超 30 日,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二)量刑结果

1.主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附加刑:判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已缴纳);

3.刑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合计折抵 21 日,故刑期自 2023 9 22 日起至 2026 8 31 日止;

4.违法所得处置:退缴的 9 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法律点评与核心法律依据

(一)核心法律依据

1.定罪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 1 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 30 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X虽未直接实施 引流”“炒群等核心诈骗行为,但 1 年内境外工作 11 个月,远超 30 日,且涉案金额 242 万元,符合 其他严重情节,构成诈骗罪。

1.量刑依据

《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张X系后台客服,起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张X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X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从宽处理);

《刑法》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处置):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全额退缴 9 万元,酌情从轻)。

(二)案件核心点评

1.定罪逻辑:本案体现对 跨境电信诈骗集团从犯的严厉打击 —— 即使张X仅从事客服等辅助工作,未直接接触 资金骗取环节,但因其 长期在境外窝点参与、为集团运作提供必要支持,且符合 累计出境超 30 的法定情节,仍以诈骗罪定罪,彰显对 诈骗链条全环节打击的司法导向。

2.量刑平衡:法院综合考量 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轻情节,同时结合 工作时间长(11 个月)、涉案金额大(242 万元)的严重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既体现了对从犯的宽宥,也未忽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符合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警示意义张X作为幼师(具有正当职业),因贪图 高薪酬出境参与犯罪,最终失去工作并面临牢狱之灾,警示公众:切勿轻信 境外高薪招聘,尤其涉及 网络赌博”“客服引流等岗位,极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一旦参与跨境诈骗,即使是辅助岗位,也将承担刑事后果。

八、相关建议

1.对个人的警示

警惕 境外高薪、包食宿等招聘信息,尤其是要求赴东南XX(柬埔寨、菲律宾等)地区的岗位,需核实企业资质,避免卷入诈骗集团;

若不慎被诱骗出境参与犯罪,应第一时间通过使领馆、当地警方求助,切勿因 怕麻烦”“贪报酬持续参与,及时脱离可降低法律风险;

一旦涉案,需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全额退赃,争取 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最大限度降低量刑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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