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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盗窃罪,成功降低盗窃数额,实现有效辩护。

发布者:侯玉磊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17日 16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基本信息

1.身份概况樊某某

2.羁押:因涉嫌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4 2 9 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3 1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阳县看守所。

3.前科情况:曾因无证驾驶,于 2011 7 22 日被行政拘留 3 日。

4.辩护人信息:侯玉磊、陶律师(实习),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犯罪事实与涉案细节

(一)犯罪阶段与行为模式

樊某某的犯罪行为分为 自主盗窃售卖组织收购转卖两个阶段,形成 盗卸 - 收购 - 转卖的完整犯罪链条,核心手段为 卸炭注水补重,即盗窃部分焦炭后向剩余焦炭注入同等重量水,掩盖盗窃痕迹。

(二)具体犯罪事实

1.自主盗窃阶段(2021 年至 2022 年)

樊某某驾驶自有鲁 Q9***T 半挂车,雇佣xx驾驶鲁 Q5***V 半挂车,为洛阳**焦化能源有限公司运输焦炭。在运输途中,采取 卸炭注水方式先后 8 次盗窃焦炭,售卖于任**,非法获利 4230 元。

2.组织收购转卖阶段(2022 年至 2023 5 月)

设立收炭点: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阎口村废弃厂房设立收炭点,形成固定盗销窝点。

指使内部司机盗窃:指使其雇佣的司机刘xx、王xx、宋xx等人,在运输途中盗窃焦炭并交其收存。其中刘xx盗窃 10 次、王xx盗窃 10 次、宋xx盗窃 63 次,每次盗窃焦炭不低于 500 公斤,累计非法获利 78850 元。

收购外部司机盗窃焦炭:主动联系其他运输司机,约定地点收购盗窃的焦炭,共收购 231 次,支付收购款 395991 元;指使女婿何xx代为收购 43 次,支付收购款 42948 元,合计收购 274 次,涉及高xx、王xx 14 名司机。具体收购明细如下:

售卖司机

樊某某收购次数 / 金额

何彬彬代收购次数 / 金额

合计次数 / 金额

xx

41 / 159350

6 / 6210

47 / 165560

xx

70 / 82721

17 / 17023

87 / 99744

xx

20 / 19270

11 / 10881

31 / 30151

xx

-

8 / 7394

8 / 7394

xx

-

1 / 984

1 / 984

xx

37 / 48640

-

37 / 48640

xx

29 / 41100

-

29 / 41100

xx

15 / 21970

-

15 / 21970

x

15 / 16390

-

15 / 16390

xx

3 / 5120

-

3 / 5120

xx

1 / 1430

-

1 / 1430

转卖获利:将自主盗窃及收购的焦炭转卖给高xx、程xx,通过高xx及程xx妻子刘xx收取焦炭款 899203 元,期间存在向焦炭掺蓝碳、中煤及水以增加重量的行为。

(三)违法所得与危害后果

1.非法获利:累计非法获利 521563 元,给被害单位洛阳**能源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焦炭注水导致水分超标,被客户扣除焦炭重量 2089.12 吨,损失达 6300421.63 元。

三、到案情况与证据体系

(一)到案经过

2024 2 9 日,樊某某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阎口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

(二)核心证据

1.书证

身份与前科证明:证实樊某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行政拘留前科;

交易明细:微信、银行流水记录樊某某与司机的收购款支付、与高志刚等人的转卖款收取情况,印证交易次数与金额;

出车记录:洛阳**能源有限公司出车记录证实运输时间、车辆及司机信息,与盗窃次数相互佐证;

价格认定结论书:汝阳县发改委认定 2021-2023 5 月焦炭价格为 1.9-4.3 / 公斤,为金额核算提供依据;

损失证明:被害单位提供的客户扣款凭证证实实际经济损失。

1.言词证据

被告人供述:樊某某对设立收炭点、指使司机盗窃、收购转卖焦炭等事实供认,对交易细节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同案人供述:何xx证实受指使代收购焦炭的过程;刘xx、宋xx等司机证实受樊某某指使盗窃焦炭的方式与次数;高xx、程xx证实从樊某某处收购焦炭及付款情况;

被害单位陈述:洛阳**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冯xx陈述焦炭被盗及损失情况。

1.勘验与辨认证据

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收炭点的位置、设施等现场情况;

辨认笔录:周xx等对樊某某、何xx的辨认,确认参与收炭人员身份。

四、控辩观点与法院审理

(一)公诉机关指控

1.罪名认定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

2.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二)辩护人辩护意见

1.罪名异议:对指使司机盗窃构成盗窃罪无异议,但认为收购其他司机焦炭的行为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事实异议:指控宋培龙盗窃 63 次不实,实际次数更少;转卖焦炭中掺有蓝碳及水,相应金额应扣除;

3.量刑意见:若构成盗窃罪则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三)法院审理意见

1.定罪逻辑樊某某与运输司机事前约定收炭地点,事中参与卸炭、称重,事后转卖,属于 事前通谋、事中参与、事后销赃,全程参与盗窃犯罪,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而非单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五、判决结果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追缴)等规定,判决如下:

1.定罪量刑: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 元;

刑期计算:自 2024 2 9 日起至 2034 8 8 日止(先行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1 日);

罚金缴纳: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1.违法所得处理:追缴樊某某违法所得 521563 元,退赔被害单位洛阳**能源有限公司,其中部分金额由樊某某与同案人按责任比例共同承担。

六、案件点评

1.定罪关键:本案核心在于区分 盗窃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法院以 事前通谋 + 全程参与为核心,认定樊某某主导犯罪链条,明确其盗窃罪共犯身份,厘清了相似罪名的界限。

2.量刑考量:盗窃罪 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法院结合樊某某坦白情节,在公诉机关建议区间内判处十年零六个月,兼顾了惩处力度与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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