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基本信息
1.身份概况:杜某某,经商
2.强制措施:
●2023 年 6 月 11 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23 年 12 月 9 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1.前科情况:无犯罪前科记录。
2.辩护人信息:侯玉磊,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陶律师,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犯罪事实与涉案细节
(一)犯罪背景与组织架构
杜某某系本案合同诈骗犯罪链条的核心发起者与主导者,2022 年 5 月注册成立赤峰**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二手车交易为幌子,搭建 “骗购 - 收车 - 出口” 的非法利益链条。其与冯某形成核心共谋,马**、崔**等中介负责寻找 “名义购车人” 与车辆,赵**、许*等无真实购车意愿人员充当 “工具人”,共同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资金。
(二)犯罪流程与核心行为
1.共谋策划(2023 年 1 月起):与冯某商议分工 —— 冯某负责寻找 “无需过户、越新越好” 的比亚迪纯电动抵押车(实为骗购车辆),杜某某负责收购并组织出口境外,形成 “资金提供 - 车辆收购 - 报关出口” 的闭环。
2.资金主导与收车:杜某某提供全部收车资金,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向冯某妻子郭*转账支付车款;车辆由冯某组织从 4S 店提出后,直接通过物流运至连云港、新疆喀什等海关口岸,杜某某未实际验车即完成交易,累计收购骗购车辆 41 台。
3.出口变现与获利:以赤峰**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将车辆伪报为 “新车” 报关出口至约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国外客户支付订金(30%-70%)及尾款至其中国银行美金账户,单台车获利约 5000 元,整体涉案金额达 554 万余元。
4.主观明知证据:杜某某供述称 “车辆无登记证书、无发票、有未结清贷款且不能过户,能感觉到有问题”,且与冯某微信聊天中多次出现 “23 年白色宋有多少要多少”“抓紧做 5 台黑色” 等批量收车指令,印证其对车辆系骗购所得的明知。
(三)涉案车辆与损失情况
●车辆数量:伙同冯某收购 41 台比亚迪纯电动车辆,涉及宋 PLUS EV、海豚等车型,对应 41 名 “名义购车人”;
●追回情况:32 台车辆已出境无法追回,9 台被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深圳弗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资金损失:骗取融资款共计 554 万余元,除部分车辆还款 1-6 期外,绝大部分款项未归还,导致被害单位因车辆流失及客户扣款产生重大损失。
三、到案情况与证据体系
(一)到案经过
2023 年 6 月 10 日,杜某某在郑州市惠济区英才美食城附近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对核心犯罪事实供认,但对部分车辆关联及罪名性质提出辩解。
(二)核心证据
1.书证:
●企业注册资料:赤峰**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务局备案表,证实其以公司名义实施出口行为;
●交易凭证:杜某某与郭*的银行转账记录、国外客户支付订金的美金账户流水,印证资金流向与收车、出口获利事实;
●报关材料:新疆喀什、连云港海关报关手续,证实车辆出口的最终去向;
●审计报告:河南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及情况说明,明确 41 台涉案车辆的融资额、资金流转路径,其中杜某某转账记录与车架号一一对应。
1.电子数据:
●微信聊天记录:杜某某与冯某关于 “批量收车、指定车型、催促提车” 的对话,直接证实共谋与主导收车的事实;
●物流记录:板车司机运输单据、物流平台订单,印证车辆从郑州运至海关的流转过程。
1.言词证据:
●被告人供述:杜某某对 “注册公司、联系冯某收车、出口境外、获利方式” 等核心事实供认,其关于 “车辆有问题” 的供述佐证主观明知;
●同案人供述:冯某证实 “杜某某是老板,提供资金、指定车型”;马**、崔**证实车辆最终流向杜某某并出口;
●证人证言:国外客户、物流司机、报关人员证言,印证车辆出口及交易细节。
1.物证与勘验证据:
●扣押车辆:起获的 9 台涉案车辆及行驶证、临时牌照,与审计报告、物流记录相互印证;
●现场勘验笔录:赤峰胜洁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办公场所、收车临时存放点勘验记录,证实犯罪操作场所。
四、控辩观点与法院审理
(一)公诉机关指控
1.罪名认定: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虚假购车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骗取深圳弗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款 554 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主犯。
2.量刑建议:结合其主导犯罪、涉案金额巨大、车辆大量流失等情节,建议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二)辩护人辩护意见
1.罪名异议:认为杜某某的行为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理由是其未直接参与骗购环节,仅收购 “抵押车” 并转卖;
2.犯罪数量异议:主张涉案车辆应为 37 台,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 41 台;
3.地位异议:辩称杜某某系从犯,仅负责车辆出口环节,未主导整个犯罪链条。
(三)法院审理意见
1.定罪逻辑:
●杜某某与冯某事前共谋收购骗购车辆,事中提供资金、指定车型、主导出口,事后通过境外销售变现,全程参与 “骗购 - 收车 - 获利”,并非单纯收购犯罪所得,符合合同诈骗罪 “以虚假合同骗取财物” 的构成要件;
●微信聊天记录、资金流水、同案人供述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其对车辆系骗购所得的明知,且具有非法占有融资款的目的,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五、判决结果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定罪量刑:被告人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计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81 日折抵刑期 91 日,刑期自 2023 年 12 月 9 日起至 2036 年 9 月 7 日止;
●罚金缴纳: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缴纳。
1.涉案财物处理:
●追缴杜某某违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深圳弗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扣押在案的 9 台涉案车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六、案件点评
1.定罪关键:本案明确 “上游骗购 + 下游出口” 的链条式犯罪中,核心组织者即便未直接参与前端骗购,只要事前共谋、事中主导资金与销路、事后分赃,即构成合同诈骗罪共犯,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厘清了 “全程参与” 与 “事后收购” 的界限。
2.量刑核心:杜某某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体现 “数额特别巨大 + 主犯地位” 的双重考量 ——554 万余元涉案金额远超 “特别巨大” 标准(50 万元),且其作为犯罪链条的发起者与掌控者,量刑重于其他同案人(冯某同为主犯量刑相同,马**、崔**等从犯量刑较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