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基本信息
郑某,无业。
●强制措施:因涉嫌诈骗罪,2024 年 2 月 2 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4 年 3 月 8 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辩护人:侯玉磊、常律师,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犯罪事实与涉案细节
(一)传销项目运作模式
2023 年 4 月至 5 月,郑某伙同张*、金**、杨*、胡**(均已起诉)共同策划、运作 “史某克” 代币传销项目,具体模式如下:
1.项目发起与分工:
●几人先在成都商议 “供销社” 项目,后转至杭州胡*的公司确定 “史某克” 代币项目,明确分工:郑某负责找人编写合约、提出技术要求并掌握项目钱包(核心技术与资金管控),杨*负责讲课宣传,其他人负责线下推广与发展下线。
●2023 年 5 月项目上线,初始节点由郑某等 5 人持有,用户需在币安交易所兑换 BNB 币转入平台,平台自动绑定上下级关系,形成层级网络。
1.收益与层级机制:
●静态收益:用户存入 BNB 币后托管,按托管期限(7 天 / 15 天 / 30 天)分别享受每日 1%/1.2%/1.3% 收益,以 “虚拟币理财” 名义吸引投资。
●动态收益(核心传销特征):以发展下线数量和投资金额为计酬依据,设置 15 级返利:
●返利层级与持币数量挂钩(持 1 个 BNB 享 5 层返利,持 15 个 BNB 享 15 层返利);
●返利比例从 1 级 2% 到 15 级 0.5% 不等,用户最高层级达 58 层;
●额外设置 “卡牌收益”(每张 1000USDT),可抽取两级下线的税点、滑点分成,进一步刺激拉新。
1.涉案金额与资金处置:
●经司法鉴定,平台合约地址累计接受 BNB 币 23853.46851531 个(期间 BNB 与人民币汇率 1671.42-1834.5),传销资金数额累计折合人民币250 万元以上(公诉机关初始指控 4000 余万元,法院结合证据认定 250 万元以上,仍属 “情节严重”)。
●2023 年 6 月底,郑某根据同案人业绩,将合约地址中的 2510 枚 BNB 币(折合人民币约 420 万 - 460 万元)转入各人钱包,完成资金分配。
(二)到案情况
2024 年 1 月 28 日,四川省宣汉县公安局厂溪派出所民警联系郑某后,其主动到该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三、证据与指控体系
(一)核心证据
1.言词证据:郑某的供述与辩解(承认技术开发、钱包管理及资金分配责任);同案人张*、金**等供述(印证分工与共谋细节);证人肖**、张**等证言(证实参与投资及层级推广过程)。
2.书证与电子数据:微信通讯记录(共谋与推广聊天)、支付宝转账明细(资金流转)、“史某克” 平台截图(层级与收益规则)、扣押决定书(涉案设备与虚拟币账户)。
3.鉴定意见:福建中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报告,明确合约创建时间、BNB 接收数量、层级绑定功能及返利规则,为传销模式与涉案金额认定提供关键依据。
(二)公诉机关指控
●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情节认定:传销资金折合人民币 250 万元以上,属 “情节严重”(司法解释规定 “传销资金累计达 250 万元以上” 即构成情节严重)。
●量刑建议:郑某系主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四、辩护意见与法院审理
(一)辩护人核心观点
1.郑某系从犯,仅负责技术开发,未主导项目策划与推广;
2.具有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3.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判处有期徒刑 4-5 年。
(二)法院审理意见
1.主从犯认定:驳回 “从犯” 辩护,认为郑某是项目核心参与者 —— 负责联系开发平台、管理项目钱包、参与前期共谋与后期资金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主犯。
2.量刑情节考量:
●采纳 “自首” 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结合涉案金额(250 万元以上,情节严重)、主犯地位、犯罪持续时间(2023 年 5 月至 12 月),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三)判决结果
被告人郑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自 2024 年 2 月 2 日起至 2030 年 2 月 1 日止(先行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1 日);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缴纳。
五、案件点评
1.定罪准确性:本案精准认定 “虚拟币传销” 本质 —— 以 “静态理财收益” 为诱饵,以 “动态层级返利” 为核心,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的传销活动特征,定罪无误。
2.量刑合理性:
●法定刑层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情节严重” 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结合郑某主犯地位(核心技术与资金管控)、涉案金额(250 万元以上),在五年以上区间内判处六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量刑情节层面:虽认定主犯,但充分考量自首情节,未顶格量刑(法定最高刑十五年),体现宽严相济。
1.警示意义:
●警惕 “虚拟币理财” 陷阱:本案以 “BNB 币托管收益” 为噱头,实则通过层级拉新获利,揭示虚拟币领域传销的典型模式 —— 利用大众对 “区块链”“去中心化” 的认知盲区,包装成 “高收益投资项目”,需重点防范;
●技术参与者的法律风险:郑某作为技术开发与钱包管理者,虽未直接拉新,仍因 “核心作用” 被认定为主犯,警示技术人员切勿为非法项目提供技术支持,避免沦为犯罪 “工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