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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功减刑,实现有效辩护。

发布者:侯玉磊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39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基本信息

郑某,无业。

强制措施:因涉嫌诈骗罪,2024 2 2 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4 3 8 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辩护人:侯玉磊、常律师,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犯罪事实与涉案细节

(一)传销项目运作模式

2023 4 月至 5 月,郑某伙同张*、金**、杨*、胡**(均已起诉)共同策划、运作 代币传销项目,具体模式如下:

1.项目发起与分工

几人先在成都商议 供销社项目,后转至杭州胡*的公司确定 代币项目,明确分工:郑某负责找人编写合约、提出技术要求并掌握项目钱包(核心技术与资金管控),杨*负责讲课宣传,其他人负责线下推广与发展下线。

2023 5 月项目上线,初始节点由郑某 5 人持有,用户需在币安交易所兑换 BNB 币转入平台,平台自动绑定上下级关系,形成层级网络。

1.收益与层级机制

静态收益:用户存入 BNB 币后托管,按托管期限(7 / 15 / 30 天)分别享受每日 1%/1.2%/1.3% 收益,以 虚拟币理财名义吸引投资。

动态收益(核心传销特征):以发展下线数量和投资金额为计酬依据,设置 15 级返利:

返利层级与持币数量挂钩(持 1 BNB 5 层返利,持 15 BNB 15 层返利);

返利比例从 1 2% 15 0.5% 不等,用户最高层级达 58 层;

额外设置 卡牌收益(每张 1000USDT),可抽取两级下线的税点、滑点分成,进一步刺激拉新。

1.涉案金额与资金处置

经司法鉴定,平台合约地址累计接受 BNB 23853.46851531 个(期间 BNB 与人民币汇率 1671.42-1834.5),传销资金数额累计折合人民币250 万元以上(公诉机关初始指控 4000 余万元,法院结合证据认定 250 万元以上,仍属 情节严重)。

2023 6 月底,郑某根据同案人业绩,将合约地址中的 2510 BNB 币(折合人民币约 420 - 460 万元)转入各人钱包,完成资金分配。

(二)到案情况

2024 1 28 日,四川省宣汉县公安局厂溪派出所民警联系郑某后,其主动到该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三、证据与指控体系

(一)核心证据

1.言词证据郑某的供述与辩解(承认技术开发、钱包管理及资金分配责任);同案人张*、金**等供述(印证分工与共谋细节);证人肖**、张**等证言(证实参与投资及层级推广过程)。

2.书证与电子数据:微信通讯记录(共谋与推广聊天)、支付宝转账明细(资金流转)、平台截图(层级与收益规则)、扣押决定书(涉案设备与虚拟币账户)。

3.鉴定意见:福建中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报告,明确合约创建时间、BNB 接收数量、层级绑定功能及返利规则,为传销模式与涉案金额认定提供关键依据。

(二)公诉机关指控

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情节认定:传销资金折合人民币 250 万元以上,属 情节严重(司法解释规定 传销资金累计达 250 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

量刑建议郑某系主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四、辩护意见与法院审理

(一)辩护人核心观点

1.郑某从犯,仅负责技术开发,未主导项目策划与推广;

2.具有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3.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判处有期徒刑 4-5 年。

(二)法院审理意见

1.主从犯认定:驳回 从犯辩护,认为郑某是项目核心参与者 —— 负责联系开发平台、管理项目钱包、参与前期共谋与后期资金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主犯。

2.量刑情节考量

采纳 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结合涉案金额(250 万元以上,情节严重)、主犯地位、犯罪持续时间(2023 5 月至 12 月),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三)判决结果

被告人郑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自 2024 2 2 日起至 2030 2 1 日止(先行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1 日);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缴纳。

五、案件点评

1.定罪准确性:本案精准认定 虚拟币传销本质 —— 静态理财收益为诱饵,以 动态层级返利为核心,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特征,定罪无误。

2.量刑合理性

法定刑层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结合郑某主犯地位(核心技术与资金管控)、涉案金额(250 万元以上),在五年以上区间内判处六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量刑情节层面:虽认定主犯,但充分考量自首情节,未顶格量刑(法定最高刑十五年),体现宽严相济。

1.警示意义

警惕 虚拟币理财陷阱:本案以 “BNB 币托管收益为噱头,实则通过层级拉新获利,揭示虚拟币领域传销的典型模式 —— 利用大众对 区块链”“去中心化的认知盲区,包装成 高收益投资项目,需重点防范;

技术参与者的法律风险:郑某作为技术开发与钱包管理者,虽未直接拉新,仍因 核心作用被认定为主犯,警示技术人员切勿为非法项目提供技术支持,避免沦为犯罪 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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