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基本信息
1.身份信息:王某某,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祁阳县;
2.羁押:因涉嫌诈骗罪,2023 年 8 月 13 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 年 9 月 16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3.辩护人:常律师、侯玉磊,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犯罪事实与涉案细节
(一)诈骗集团背景
王某某参与的 “KK 集团” 系境外电信诈骗集团,其发展历程与运作模式如下:
1.集团架构:2018 年由 “大表哥”(sky)” 等在柬埔寨波贝市组建,2019 年更名 “KK 集团”,2020 年初迁至缅甸妙瓦迪 12 号码头富力园区,设有严格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及诈骗流程,下设多个盘口,专门针对中国境内人群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2.诈骗手段:以 “彩票”“赌博高倍获利”“刷单网赚” 为幌子,通过客户群发送虚假下注、中奖截图,诱导被害人在 “北**车”“凤**票” 等平台注册充值,再以后台控制输赢、禁止提现等方式非法获利。经公安部串并,2021 年 3 月至 2022 年 7 月期间,该集团涉案案件数万起,金额超亿元。
(二)王某某参与行为
1.参与时间与地点: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5 月,在缅甸妙瓦迪 “KK 集团” 工作,实际参与时间为两个半月。
2.具体职责:从事 “推广” 工作,通过网上同性恋交友的方式与境内人员建立联系,诱导对方前往 “KK 集团” 的博彩诈骗平台投注,为诈骗集团引流。
3.涉案金额与获利:个人非法获利12,000 元人民币,案发后已主动全额退缴该违法所得。
三、到案情况与证据体系
(一)到案经过
王某某于 2023 年 8 月 13 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拒供、翻供行为。
(二)核心证据
1.言词证据:
●王某某供述:承认明知 “KK 集团” 是诈骗公司,仍参与推广引流,对工作时间、职责、获利金额均予确认;
●同案犯朱**、邹**供述:印证 “KK 集团” 的诈骗模式及王某某的推广角色;
●被害人荆*陈述:证实被该集团以类似 “博彩获利” 名义诈骗的经历,佐证集团诈骗行为的真实性。
1.书证与电子数据:
●出入境记录:证实王某某2020 年出境至缅甸的时间,与参与犯罪的时间段吻合;
●罚没收入凭证:证实王某某已退缴 12,000 元违法所得;
●辨认笔录及照片:王某某与同案犯之间相互辨认,确认共同犯罪关系。
1.其他证据:前科证明(无犯罪前科)、到案经过等,佐证其犯罪情节与认罪态度。
四、控辩观点与法院审理
(一)公诉机关指控
1.罪名认定:王某某明知 “KK 集团” 是诈骗组织,仍参与推广引流,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
2.量刑建议:考虑其系从犯、主动退赃、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二)辩护人辩护意见
1.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推广引流,未参与平台运营、资金控制等核心环节,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宽处理规定;
3.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明显,请求从轻处罚。
(三)法院审理意见
1.定罪逻辑:王某某出境加入境外诈骗集团,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且出境参与诈骗时间累计超 30 日(两个半月),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2.量刑情节考量:
●从严情节:境外诈骗针对境内人群,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严,但王某某参与时间较短,作用次要,从严幅度有限;
●从宽情节:
●系从犯:在集团中仅起推广辅助作用,非核心管理人员,依法减轻处罚;
●坦白 + 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且自愿签署具结书,依法从轻;
●全额退赃:主动退缴全部获利,体现悔罪,酌情从轻。
1.争议点回应:无证据显示王某某有其他从重情节(如前科、抗拒抓捕等),辩护人的从宽意见均予采纳。
五、判决结果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判决如下:
1.定罪量刑: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计算:自 2023 年 8 月 13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12 日止(先行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1 日);
●罚金缴纳: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1.违法所得处理:已退缴的 12,000 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后上缴国库。
六、案件点评
1.定罪准确性:本案精准把握 “境外电信诈骗共同犯罪” 的认定标准 —— 王某某虽未直接实施 “收钱”“控盘” 等行为,但通过交友引流为诈骗集团输送被害人,属于诈骗犯罪的 “帮助犯”,与集团核心成员构成共同犯罪,以诈骗罪定罪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了 “仅追究核心人员、放纵辅助人员” 的漏洞。
2.量刑合理性:
●法定刑层面:诈骗罪 “数额较大” 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王某某获利 1.2 万元,属 “数额较大” 范畴;
●情节考量:法院综合其从犯地位(减轻处罚)、坦白 + 认罪认罚(从轻)、全额退赃(酌情从轻),最终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量刑在法定区间内,且低于同案中从事 “人事招聘” 的蒋*(二年六个月)、**媛(一年),体现了 “根据作用大小差异化量刑” 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
1.警示意义:
●境外诈骗风险:本案揭示 “境外诈骗集团招募境内人员” 的典型模式,提醒公众切勿因 “高薪” 诱惑出境参与此类活动,即使是 “推广”“招聘” 等辅助角色,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退赃与认罪的价值:王某某因全额退赃、如实供述获得从宽处理,印证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悔罪者的激励作用,也为类似案件被告人提供了明确的悔罪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