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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焦某掩饰隐瞒犯罪案件,成功争取缓刑。

发布者:侯玉磊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8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基本信息

焦某,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 2024 5 11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6 14 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玉磊,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陶律师,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犯罪事实与涉案细节

1.犯罪行为及经过

2023 11 月,被告人焦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他人刷卡走流水,帮助网络犯罪团伙转移资金。

其中,李某某利用 飞机社交软件与上游诈骗分子联系需要转移的资金,并联系提供银行卡的卡主,焦某负责接卡主、望风以及与李某某共同操作转账跑分。

2023 11 30 日,焦某李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七里河小区 内使用能明明(另案处理)提供的银行卡(卡号为 6230591008****)操作转账跑分走流水。

1.涉案金额与获利

经查,上述银行卡涉案金额 532,148 元,其中落实关联案件被害人 3 人,被诈骗金额共计 49,200 元。焦某自述获利 4,593 元。

2.到案情况

2024 5 10 日,焦某在郑州市火车站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三、证据与指控

1.主要证据

到案经过;支付宝账号截图、微信账号截图;

被告人焦某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支付转账明细、支付宝转账明细;

同案人员能明明郑州农商银行手机银行截图、QQ 账号截图、跑分开户行位置截图、微信账号信息截图;同案人员能明明郑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反诈平台交易明细、交易明细;

证人刘明伟微信转账截图、银行转账记录;

关联案件被害人潘**、柏**、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户籍证明;

证人刘**、潘**、柏**、张*证言;

同案人员能**李某某供述;

被告人焦某供述;辨认笔录;光盘一张等。

1.公诉机关指控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焦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鉴于被告人在审理阶段已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辩护意见与法院审理

1.辩护人观点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存在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并未具体操作转账,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与诈骗案件被害人联系,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1.法院审理查明补充

在审理中,被告人焦某与上游诈骗案件被害人潘**、柏**、张*达成赔偿谅解,已赔偿张*6,500 元,赔偿柏**5,500 元,赔偿潘**13,000 元,并取得了三人的谅解。

2.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焦某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依法应在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具体量刑过程中,考虑以下量刑情节: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上游诈骗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其辩护人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

综合以上情节,被告人焦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其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故可对被告人焦某依法宣告缓刑。

最终判决:被告人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五、案件点评

1.定罪逻辑

焦某明知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伙同他人帮助转移资金,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该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实施窝藏、转移等行为,焦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参与转账跑分,客观上为犯罪所得的转移提供了帮助,因此定罪准确。

2.量刑考量

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从轻情节。焦某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这些情节均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结合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量刑适当,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警示意义

本案警示公众,切勿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参与任何形式的帮助转移资金的活动,即使只是望风、接卡主等辅助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网络犯罪往往分工明确,看似轻微的参与行为也可能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积极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助于获得从宽处理,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悔罪行为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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