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基本信息
杨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民警抓获,8 月 26 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 年 9 月 19 日被虞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二、犯罪事实与涉案细节
1.涉案项目背景
被告人杨某某参与的 “3260” 项目,对外谎称以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 为名义,要求参与者缴纳 3260 元会员费加 100 元迁网费,宣称将来可获得高额消费卡、高额奖金等回报。该项目以发展下线人数划分五个层级:
●会员级(1-2 人)、推广员级(3-12 人)、培训员级(13-80 人)、代理员级(81-490 人)、代理商级(491 人及以上)。
层级奖励机制包括:直接发展 1 名下线提成 420 元,下线再发展 1 人提成 140 元;代理员级月工资 1.6 万 - 1.7 万元,代理商级月工资 24 万元。
项目内部设有地区负责人、代理员、大组长、中组长、小组长、寝室长等职务,分工负责管理、报单、资金收取等工作。
1.被告人参与过程
●2018 年春节前,杨某某经朋友介绍在吉林省辽源市加入 “3260” 项目,积极发展下线,将秦**、杨**等人发展为核心成员,逐步晋升为寝室长,负责收取寝室内会员的报单表、报单款及发放工资提成。
●后晋升为小组长,管理 2-3 个寝室并检查日常事务。2019 年 3 月,随上级余**迁往辽宁省海城市,成为海城系统骨干成员,2019 年 7 月底被提升为代理大组长。
1.涉案金额与获利
2018 年春节后至 2019 年 8 月期间,杨某某收取报单款 77375 元,与秦**共同非法获利 22 万元,其中杨某某个人得款 20 万元。
三、证据与指控
1.主要证据
●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卡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
●被害人陈述:代某、张某等人证实被骗事实。
●同案犯供述:秦**、孙**、余**等人供述与杨某某共同参与诈骗的经过。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杨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公诉机关指控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 “3260” 项目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
认定其具有以下情节:
●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
四、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认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
●采纳公诉机关关于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的认定,认可量刑建议适当;
最终判决:
a.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刑期自 2023 年 9 月 19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15 日止,扣除先行羁押的 3 日);
b.追缴违法所得 200000 元,返还相关被害人。
五、案件点评
1.定罪逻辑
“3260” 项目以虚假政策名义诱骗缴费,通过发展下线层级获利,本质是典型的诈骗行为。杨某某参与管理、发展会员并收取资金,主观明知项目虚假性,客观实施了诈骗辅助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2.量刑考量
法院综合其从犯地位(次要管理角色)、坦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初犯等情节,在 “数额巨大” 对应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内减轻处罚,判处二年六个月,量刑适当。
3.警示意义
此类以 “政策项目”“高额回报” 为诱饵的层级式诈骗,常利用受害者的投机心理扩散。本案提醒公众:对需缴纳费用、依赖发展下线获利的项目需高度警惕,切勿轻信虚假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