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玉磊律师 09:00-21:00
侯玉磊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237176608
咨询时间:09:00-21:00 服务地区

代理吴某职务犯罪,当事人涉嫌受贿罪,通过辩护降低涉案金额,实现有效辩护

发布者:侯玉磊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06日 21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吴某涉案事实梳理

(一)受贿事实

20067月至202211月,吴某利用担任xx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局局长、检察长助理兼政治部主任等职务便利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85.8万元(含0.2万元购物卡)及香烟4条,为他人在人事招录、工作调动、职务调整、工程承揽、学生入学、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包括42起事实,典型如下:

1.人事与教育领域2006年至2022年,为李*工作调动、外甥入学提供帮助,收受0.7万元;为胡**女儿、胡**儿媳的人事招录提供帮助,分别收受5万元;为多名学生借读、入学提供帮助,收受樊**3万元、李*1万元等。

2.工程与经济领域2007年收受xx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20万元,帮助其低价竞拍房产;2018年收受张**20万元,为其侄子承揽检察院文化建设项目提供帮助;2016年以借款为名向胡**索要5万元,帮助其承揽校园绿化工程。

3.案件办理领域2014年收受代**20万元,为其妻子贪污、挪用公款案提供帮助;2020年向詹**索要3万元,为其容留卖淫案提供帮助;2022年收受刘**5万元,为其丈夫寻衅滋事、非法采矿案提供帮助。

4.贿情节:多次主动索要财物,如2012年向薛*索要2万元、2013年向张*索要2万元、2018年向张**索要2万元等。

案发后,吴某家属退缴赃款10万元,纪委监委追缴35万元(含他人转交款项),剩余142.59万元未追缴。

(二)徇私枉法事实

吴某在担任xx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期间,利用分管第五检察部的便利,在两起案件中徇私枉法:

1.**开设赌场案20208月收受宋**亲属9900元及香烟2条后,擅自决定对涉案金额最大的宋**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作相对不起诉(同案犯均被起诉)。后因害怕败露,于20213月撤销不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宋**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开设赌场案202010月收受庞*父亲1万元后,擅自决定对庞*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作相对不起诉(同案犯均被起诉)。后退还赃款并撤销不起诉决定,庞*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判决结果

吴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违法所得187.79万元(含徇私枉法所得1.99万元)予以追缴,已缴部分上缴国库,剩余部分继续追缴。

二、律师点评

1.定罪准确性

●受贿罪: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含不正当利益),收受、索取财物达185.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定罪准确。其索贿情节(如主动索要薛*、张*等人财物)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形,法院已依法考量。

●徇私枉法罪:吴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收受财物,故意包庇有罪的宋**、庞*(擅自决定不起诉),违反法定程序,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构成要件,定罪无误。

2.数额与情节认定

●辩护人提出“39万元不应计入受贿数额(部分退还或转交他人),法院未采纳,因受贿既遂后对赃款的处分(退还、转交)不影响犯罪成立,仅可作为量刑情节。此认定符合司法实践,即受贿数额以实际收受为准,后续处理不改变犯罪性质。

●吴某在徇私枉法案中主动撤销不起诉决定,避免了更严重后果,但仍构成犯罪,法院结合其自首情节(徇私枉法罪系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量刑适当。

3.量刑合理性

●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鉴于其坦白部分事实、退缴部分赃款、认罪认罚,从轻判处六年零三个月,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徇私枉法罪结合自首情节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与受贿罪并罚后执行六年零十个月,量刑区间合理,体现了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严厉惩处。

三、建议或意见

1.对吴某的建议

●积极配合追缴剩余违法所得,通过退赃退赔争取减刑机会;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深刻反思司法渎职行为的危害,通过教育改造重塑法治观念。

●若对判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重点围绕是否存在未认定的从轻情节(如部分款项系正常人情往来)提供证据,但需注意现有证据链完整,改判难度较大。

2.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警示

●严格恪守司法廉洁底线,严禁利用案件办理、人事管理、工程审批等职权谋取私利,尤其要杜绝索贿行为,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强化程序意识,在案件处理中严格遵守审批流程(如不起诉决定需经集体讨论),杜绝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防止因徇私”“徇情触犯徇私枉法罪。

侯玉磊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4
  •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4年
    • 18237176608
    •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年

    • 平台积分

      563分 (优于71.0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侯玉磊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7324 昨日访问量:22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