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杨某某涉案事实梳理
1.犯罪行为及过程:
2023 年 9 月起,杨某某与刘*、张**从河南郑州、山东青岛、河南周口太康县等地多次购买xxx原料,在其位于河南洛宁县东关祥和小区的租房内,将原料与dzy油混合加工成dzy弹后对外贩卖(含向未成年人贩卖)。
2.具体贩卖事实:
●2023 年 10 月,与刘*、张**共同向程**、赵某昊(未成年人)等人贩卖dzy弹630 个,获利 169800 元(具体包括:10 月 12 日卖给程**300 个,获利 78000 元;10 月 21 日卖给程**300 个,获利 84000 元;10 月 26 日卖给贾**及赵某昊30 个,获利 7800 元)。
●2023 年 11 月至 12 月,与刘*共同向赵某昊、贾**、赵**等人贩卖dzy弹358 个,获利 86500 元(具体包括:11 月 13 日卖 20 个,获利 5000 元;11 月 20 日卖 20 个,获利 5000 元;11 月 30 日卖 30 个,获利 7500 元;12 月 7 日卖 150 个,获利 36000 元;12 月 11 日卖 138 个,获利 33000 余元)。
1.涉案数量及折算:
杨某某共计贩卖xxx酯dzy弹988 个,经鉴定及折算,相当于毒品57.30 克。
2.前科及到案情况:
●2016 年 12 月因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 年 1 月刑满释放(有犯罪前科)。
●2024 年 3 月 26 日被抓获,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三日,后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逮捕,系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
二、律师点评
1.定性问题:
xxx酯自2023 年 10 月 1 日起被列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属于法律意义上的 “毒品”。杨某某等人加工、贩卖含依xxx的dzy弹,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 构成要件,原审及二审认定罪名准确,其主张 “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缺乏法律依据。
2.数量认定与折算:
侦查机关对涉案dzy弹的提取、称重、鉴定程序合法(有被告人、见证人在场及同步录像),两次鉴定结果平均值及按国家规定的“xxx酯与毒品1:0.4” 比例折算,已充分考虑对被告人有利因素,数量认定清晰、依据充分,杨某某关于“数量及折算错误” 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3.量刑合理性:
杨某某贩卖毒品折算毒品57.30 克(超过 50 克),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法定刑为 “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作为犯罪核心成员(提供加工场所、参与全程交易),系主犯,且有犯罪前科,原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重情形。
三、建议或意见
1.对杨某某的建议:
●若对终审裁定仍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收集新证据(如鉴定程序瑕疵、事实认定错误等),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但需注意申诉不影响原判执行。
●服刑期间应遵守监规,积极参与改造,如实供述余罪(若有),争取立功表现,以获得减刑机会。
1.对类似行为的警示:
●需明确国家对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管制范围(可通过国家药监局、禁毒委官网查询最新目录),切勿因“新型毒品” 形式隐蔽(如dzy弹、“奶茶” 等)而心存侥幸。
●有犯罪前科者应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再次犯罪可能面临“从重处罚”,且毒品犯罪刑罚严厉,切勿参与任何与毒品相关的生产、交易环节。
1.案件处理延伸:
涉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及违法所得(256300 元)应依法追缴,确保罚没到位,从经济上打击毒品犯罪的再犯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