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玉磊律师 09:00-21:00
侯玉磊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237176608
咨询时间:09:00-21:00 服务地区

代理孙某开设赌场罪,成功认定自首等情节,实现有效辩护。

发布者:侯玉磊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06日 17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孙某某涉案事实梳理

1.犯罪行为及模式:

20198月至20241月,孙某某与张xx在无彩票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依托中国福利彩票3D和中国体育彩票排列3的开奖号码及时间,自行设定中奖规则和赔率(包括“胆儿”“串儿”等玩法),通过微信平台经营“黑彩”。

分工:张xx在黑龙江省塔河县家中以电话、微信等方式招揽30余名赌客(如薛**、苗*等)接受投注,汇总后通过微信报给孙某某;孙某某作为“庄家”接收报单,通过微信收支赌资并负责赔付,二人从赌资中抽头渔利。

赌资及获利:经审计,期间张xx与孙某某之间的赌资往来总额达156.6734万元,孙某某非法获利5万元。

2.到案及处理情况:

202431日,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当日下午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派出所投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经营黑彩的时间、模式及违法所得等主要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孙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律师点评

1.定罪准确性

孙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而非赌博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要求“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设定赌博规则、接受投注并从中营利”。本案中,孙某某与张xx形成稳定的经营模式(持续近5年),自行设定赔率和规则,通过微信平台接受投注并控制赌资流转,对赌博活动具有绝对控制力,符合开设赌场罪“组织性、控制性、稳定性”的特征,而非单纯参与赌博的赌博罪。一审及二审认定罪名准确。

2.共同犯罪地位:

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其作为“庄家”负责接收报单、收支赌资及赔付,是赌博活动的核心控制者;张xx负责招揽赌客和传递报单,二人分工明确、作用相当,均对犯罪结果起主要作用。辩护人提出“孙某某系从犯”的意见,因无证据证明其受他人支配,未被法院采纳。

3.量刑合理性:

根据司法解释,开设赌场具有“赌资数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120人以上”“持续3个月以上”等情形的,属“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孙某某涉案赌资达156万余元,持续近5年,参赌人数30余人,远超“情节严重”标准。一审法院结合其非法获利5万元、无自首(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量刑在法定区间内,二审维持原判符合法律规定。

三、建议或意见

1.对孙某某的建议:

服判息诉,积极履行罚金缴纳义务并退缴非法获利5万元,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如实供述余罪(若有),通过认罪悔罪、立功等表现争取减刑机会。

若坚持上诉,需提供新证据(如证明其受上线控制的直接证据),但现有证据(如微信记录、审计报告)已形成完整链条,改判可能性较低。

2.对类似行为的警示:

依托正规彩票经营“黑彩”属于非法开设赌场,即使通过微信等线上平台操作,仍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重刑。切勿因“高赔率”“隐蔽性”心存侥幸。

参与“黑彩”不仅可能构成犯罪,还可能因赌资不受法律保护导致财产损失,需坚决杜绝此类行为。

侯玉磊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4
  •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4年
    • 18237176608
    •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年

    • 平台积分

      563分 (优于71.0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侯玉磊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7322 昨日访问量:22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