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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梁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现有效辩护,减少刑期,降低罚金。

发布者:侯玉磊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30日 57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梁X,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27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元。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3年12月2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月26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辩护人侯XX,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初至11月初,被告人林XX利用TG 软件寻找能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微信号信息、人脸信息等名类公民个人信息的人,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经查,林XX通过“今天也是精神满满”“灾厄”“EiraSantiago27227”等人查档期间,其虚拟货币钱包转入违法所得共计 49497.9U,约合人民币346485.3元,非法获利约为人民币 47 000 元。

1.2023年7月份至8月份,林XX与被告人田**(“今天也是精神满满”)合作查询微信注册信息,由林XX负责在TG上寻找客户,田**负责利用网安系统查询信息,合作期间田**将违法查询的148条微信注册信息提供给林XX,后由林XX出售,二人共获利180000余元,其中田**获利147001元,林XX获利40000余元。到案后,田**主动退缴147001元,林XX主动退缴30000元,在审理中家属代为退缴17000元。

2.2023年9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梁X、王**利用TG软件合作查档,梁X注册账号“Eira Santiago27227”后,负责在TG 上寻找需要查询网逃信息、失信人员信息、名下车辆、模糊找人等公民个人信息的客户,王**负责使用公安云搜系统非法查询信息并通过飞机软件发给梁X,后向林XX等人出售。经查,二人合作期间违法所得共计29557U,约合人民币 206899元,其中梁X获利138000余元,王**获利56 000余元。到案后:梁X主动退缴50000元,王**主动退缴56757元。在审理中梁X家属代为退缴88000元。

3.被告人梁X于2023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另查明,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2023)苏0322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梁X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23年8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自述材料、个人证明材料、工作表现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虚拟币交易明细、查询信息清单、TG账号信息截图及聊天记录截图、trust 钱包收支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账单、支付宝交易明细、情况说明、部分人脸识别名单、资金分析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退赃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林XX、梁X、王**、田**供述,郑州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躋掄漟齢噙潮霏瑚衄盍睿菈粉定。法院认为,被告人林XX、梁X、王**、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XX、梁X、王**、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XX、梁X、王**、田**在所参与犯罪中与同案被告人以共同故意共同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XX、梁X、王**、田**均各有分工,且与同案人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对所参与犯罪的全部违法所得金额承担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梁X、王**辩护人辩称梁X、王**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林XX辩护人辩称本案中应当以实际获利数额来认定林XX的违法所得,其情节不属于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林XX辩护人辩称林XX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上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林XX在案发前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案发后已全部退赃;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故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称被告人梁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梁X到案后能如实公诉所犯罪行,且已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故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林XX、梁X、王**、田**所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王**、田**系自首,依法均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林XX、梁X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均已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梁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予以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撤销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3)苏0322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梁X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罚金3000元已缴纳,剩余罚金1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对在案扣押于新密市公安局的各被告人所退违法所得即林XX人民币30000元、梁X人民币50000元、王**人民币56 757元、田**人民币147001元,及在审理过程中林XX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梁X所退违法所人民币88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在案扣押的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硬盘、拉卡拉无线POS 机等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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