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沈某某相关信息整理
一、基本情况
羁押情况:因本案于 2023 年 8 月 12 日被刑事拘留,同月 13 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4 年 1 月 10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到案方式:2023 年 8 月 12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罪行(属坦白)。
二、涉案角色与犯罪集团地位
·系以沈某某、闫 A、文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核心成员,该集团长期在福建、浙江一带从事走私冻品运输、高速护私、改换包装等活动,成员层级明确(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一般成员)。
·沈某某主要负责:从走私者处购买走私冻品并销售,承接运输、护私、换包业务;将运输业务交闫 A 负责,护私业务交文某负责;与文某、展某等合伙成立换包厂,将走私冻品更换为国内包装。
三、涉案事实
被告人沈某某的涉案事实主要涵盖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洗钱、寻衅滋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四项罪名,具体如下: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1).犯罪时间与核心行为:
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2 月,沈某某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导走私冻品的购买、销售、运输、护私及改换包装等全链条活动,形成以其为核心的犯罪网络(闫 A 负责运输、文某负责高速护私)。
(2).具体事实:
·向沈氏兄弟出售走私冻品 100 余吨,销售金额至少 650 万元(含 2022 年 3 月 150 万元交易);
·向盖XX出售走私冻品 20 余吨,金额 188 万余元;
·向李XX出售走私冻品 60 余吨,金额 459 万余元;
·向沈杜二人出售走私冻品 60 余吨,金额约 340 万元;
·与他人合伙成立中牟县金硕牛羊肉食品商行,销售走私冻品 208 吨,金额至少 832 万元;
·组织运输、护私走私冻品,涉及福建、浙江多地码头至换包厂的运输,仅 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2 月间,通过护私团队护送的走私冻品累计达数百吨(如 2022 年 11 月 13 日单次运输 150 吨,2023 年 2 月 10 日运输 28 吨等)。
(3).涉案金额:合计至少 14140 余万元。
2、洗钱罪
(1).犯罪行为:
为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沈某某通过以下方式转移资金:
·利用沈、高等人名下银行账户收取、支付走私货款;
·采用大额现金交易规避监管,将走私所得转化为合法形式(如购置房产、车辆等)。
(2).涉案金额:合计至少 2469 余万元。
3、寻衅滋事罪
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在护私过程中实施的 4 起寻衅滋事行为承担责任:
(1).2022 年 8 月 31 日:护私人员在浙江缙云高速被拦截后,驾车多次撞击对方车辆,致车辆毁损(价值 9891 元),并拦截对方人员勒索钱款;
(2).2022 年 10-11 月:护私人员在温州高速服务区围堵、恐吓拦截者,迫使对方报警;
(3).2022 年 11 月 12 日:护私人员在瑞安陶山服务区持木棍、水果刀与拦截者斗殴,致 3 人受伤(2 人轻伤、1 人轻微伤);
(4).2022 年 11 月 27 日:护私人员在高速上驾车冲撞拦截车辆,迫使对方放弃追赶。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2 年 6 月 19 日,沈某某安排的护私人员在福建宁德高速与拦截者发生冲突,为保护走私冻品:
·护私车辆与对方车辆在高速上并排行驶、互相拦截、撞击;
·押车人员指使货车司机撞击对方车辆,最终导致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危及高速公共安全。
·沈某某作为集团首要分子,对该行为承担责任。
四、判决结果
罪名及刑期: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有期徒刑 8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50 万元;·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 5 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期徒刑 3 年;
·洗钱罪:有期徒刑 5 年,并处罚金 50 万元。
合并执行:有期徒刑 14 年,并处罚金 100 万元。
刑期计算:自 2023 年 8 月 12 日起至 2037 年 10 月 24 日止(先行羁押及监视居住期间已折抵刑期)。
违法所得:与闫 A、文某共同获利 1399 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律师点评及建议
一、案件核心特点与法律争议焦点点评
1.“恶势力犯罪集团” 定性是本案量刑关键
本案中,沈某某被认定为 “恶势力犯罪集团” 首要分子,这一定性直接导致其需对集团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包括其他成员实施的寻衅滋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从判决书看,控辩双方的核心争议在于:
·辩护人认为护私行为 “事出有因”(针对特定拦截者),不具备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的恶势力特征;
·法院则强调该集团通过暴力手段长期实施走私、护私,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性、暴力性、危害性特征。
这一认定对量刑影响重大 —— 作为首要分子,沈某某的刑期显著高于其他成员,凸显了我国对有组织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2.多罪名牵连关系的法律评价
沈某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洗钱、寻衅滋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四罪,且罪名之间存在紧密关联:
·走私是基础犯罪,洗钱是对走私所得的掩饰,寻衅滋事和危害公共安全是为保障走私活动顺利进行的 “护私手段”。
法院最终对四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 21 年 6 个月,合并执行 14 年),既体现了对各罪独立评价的原则,也考虑了罪名间的牵连关系,量刑时适当从宽,避免了过度累加。
3.涉案金额认定的证据标准
本案走私金额达 1.4 亿余元、洗钱金额 2400 余万元,金额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法院结合银行流水、同案犯供述、交易记录等证据,采用 “就低认定” 原则(如排除证据不足的 2021 年事实),既确保打击力度,也兼顾了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的刑事诉讼原则。
二、对类似案件的辩护与风险防范建议
1.针对当事人的辩护策略建议
·核心定性辩护:若涉及 “犯罪集团” 或 “恶势力” 认定,需重点从 “组织松散性”“行为针对性”“危害范围有限性” 等角度辩护,争取否定或降低组织性质(如降至一般共同犯罪),以减轻首要分子或骨干成员的责任。
·罪名区分与牵连关系:对于走私与洗钱罪,可论证 “洗钱行为是走私的后续环节,若上游走私已评价全部行为,洗钱罪可能存在重复评价”(本案法院未采纳此观点,但仍需结合具体证据争取)。
·主观明知与参与度:对于集团其他成员实施的暴力犯罪(如寻衅滋事),若当事人确未直接指挥或知情,可辩护其对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不承担责任(需提供通讯记录、同案犯证言等证据佐证)。
2.对社会公众的风险警示
·远离走私及关联行为:本案显示,走私冻品不仅涉及非法贸易,还可能衍生出暴力护私、洗钱等一系列犯罪,参与者即使仅负责运输、换包等辅助环节,也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警惕 “以暴护私” 的法律后果:为保护非法利益实施的追逐、冲撞、斗殴等行为,极易触犯寻衅滋事罪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者最高可判处死刑,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合规经营与资金往来:企业或个人需严格审查货物来源,避免收购、销售来源不明的冻品等物品;资金往来需通过合法账户,避免大额现金交易或借用他人账户,防止卷入洗钱犯罪。
3.司法实践启示
·对于有组织的走私、护私犯罪,司法机关倾向于从严打击,尤其是对 “以暴力手段维护非法利益” 的行为,量刑时会充分考虑其社会危害性。
·当事人若涉案,应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固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未参与暴力行为的证言、对部分犯罪事实不知情的辩解等),并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争取坦白从宽。
综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 “以走私为核心、以暴力为手段” 的有组织犯罪案件,判决结果既体现了对走私犯罪的严厉惩处,也彰显了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坚决维护。对个人而言,远离非法贸易及暴力护私行为,是规避法律风险的根本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