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巫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9月14日接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2年9月 15 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10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 2023年7月17 日被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XX,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23)2号起诉书、正检刑补诉(2023)4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巫XX等四人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法院审理,于2023年6月6日作出(2023)豫 1724 刑初 14 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小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三、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巫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责令被告人巫XX等四人在各自参与犯罪数额范围内与同案人李X共同退赔被害人江XX等本案231名被害人诈骗款项共计 XXX元。宣判后,被告人巫XX等四人不服,均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3年7月5日作出(2023)豫17刑终5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23)豫 1724 刑初 14 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法院于2023 年7月13 日立案重新审理,审理过程中,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23】14 号、15 号、16 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向法院补充起诉。经法院通知,各被害人推举王XX等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戬。后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巫XX、被告人王**系夫妻关系,被告人小X系二人的女儿。2018 年左右至 2022 年初,被告人鲍**、小X王X*、巫XX及李X(另案处理,已判决)在无办理公租房能力的情况下,对外谎称有能力办理公租房,分别骗取大量被害人钱款,并形成一定层级关系:被告人王X*、巫XX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中间人收取部分被害人钱款并为自己留取部分好处费或者支出介绍人一定好处费后,将剩余款项交给小X;小X将自己经手收取的款项留取部分好处费或者支出介绍人一定好处费后将剩余款项交给鲍**;鲍**将自己经手收取款项留取部分好处费后,剩余款项交给李X。由李X出具虚假住租房屋合同再由鲍**、小X等人交给被害人。
经查,被告人巫XX等四人等人以此方式骗取大量被害人的钱款,除去案发前已退还部分,被告人鲍**自己单独收取619000元,通过小X收取XXX 元,共计骗取黄**等269 人钱款共计 XXX 元。被告人小X直接或者间接通过王X*、巫XX、其他中间人共计骗取江**等238 人钱款共计 XXX元。其中,经被告人王X*共计骗取闵**等48 人钱款共计 XXX元;经被告人巫XX共计骗取闵**等16 人钱款共计 576000 元。
另查明,本案重审期间,巫XX、王**、小X及其近亲属先后退还张XX等人67000 元,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还查明,巫XX、王**、小X的近亲属于2023 年 12月 19日向法院退缴32万元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告人巫XX、王X*于2023 年 12月 19 日向法院提出申请,用其自建房一套依法变现后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法院于同日查封了被告人巫XX名下一套自建房(房产所有权证:No.01**78)。
被告人巫XX的供述:大概 2018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住了,我女儿小X到我家里给我和我老婆王X*说,她的朋友鲍**可以办廉租房,小X给我们说办一套公租房还能抽成落到好处费,我听说了以后,我自己就以我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三套,我老婆又介绍我小孩王姨也办了一套,具体收王姨多少钱我也不知道。我老婆平时在广场跳舞,别人听说我女儿小X可以办廉租房,就找我老婆帮忙办理廉租房,我老婆就收了别人的钱帮人家办廉租房,具体是收了多少钱,办了多少套我也不知道。后来我朋友张X(之前我在庞桥下放的时候认识的他,我不知道他的名字)、黄XX(他是交通局上班的),还有两个大X的老师也找我办理廉租房,我就给他们四个人每人办理一套,一共办理四套。我收了他们四个其中两个26000元的,两个27000元的,我收到钱交给我老婆了,我老婆把钱交给小X了,具体我老婆抽成多少给小X我不知道。可能是2020年四五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我到牧原饲料厂对面的廉租房应聘了保安,我在那干了两个月,我在当保安期间,鲍**给小X一把廉租房的钥匙,小X把钥匙给我了,有办廉租房的人想看户型了,我就把门打开带着他们看看。这期间我大概带了十来个人去看房子,鲍**和小X有时候也带人去看户型,他们带了多少人去看房子我不知道。我不干保安以后我就在家闲着。我女儿小X也没有工作,她也在家里闲着没事干。我老婆和女儿小X还在介绍别人办理廉租房,收取别人办理廉租房的钱获得提成。后来这些找我们办理廉租房的人,问我们房子什么时候下来我们说等到五一、十一、阳历年,就这样一直往后推。再后来有人等不及了,就找我女儿和老婆退钱,我们就把钱退了,大概一共退了多少户我也不清楚,这些事情都是小X操作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我收取的这些钱都交给我老婆王**了,我们从中间提成两个6000 元,两个7000元,一共收取26000元的好处费,剩下的八万元都交给小X了,小X把钱交给李X了,具体她交给李X多少钱我不清楚。
王**收别人办廉租房的钱的时候都是在我家里,有时候我在家有时候我不在家,我在家的时候,就是我给别人打收钱的条子,我不在家的时候就是王X*自己给人家打条,具体她一共收了多少人办廉租房的钱我不清楚。我不知道小X一共收取多少人办理廉租房的钱。
小X给我廉租房的钥匙时说这个钥匙就是留着给人家办廉租房的人看房子用的,她也没有说这房子是谁的,我当时查物业的底册看了不是李*的房子,物业会计说这个房子已经有主了我也不知道房子是谁的。小X拿个别人的房子钥匙让办廉租房的人去看,就是李X为了做个幌子,让办廉租房的人相信他有能力办廉租房。
我和王**、小X、鲍**、李X一套也没有给人家办成过廉租房。我们一直在给人家说办理廉租房,一直收取别人的钱是李X说政府在运作,我们就给办理廉租房的人说政府在运作。我和我家人没有能力给人家办理廉租房,就是李X能办理廉租房。李X写的有承诺书我就相信,李X写承诺书就是他有能力。就是李X说他亲戚在房管办,我们就相信,我们也没有见过李X的亲戚,我们也不去核实李X是否有亲戚在房管办。我们找人去办理廉租房的目的就是为了从中挣取好处费。
我自己名下有一套廉租房,现在我女儿小X在住,我是2015 年或 2016 年申请的,因为我家人口多房子少,我家人没有职业,家里没有空调,还有就是我是贫困户。当时申请廉租房我给街道写了申请,交给街道,由街道审核后符合条件才会给我廉租房,我还提交了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给街道审核,我提交材料后过了有三个月左右房子就下来了。廉租房是没有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是有工作的人符合条件后可以申请,申请公租房需要具体需要什么手续我不知道。
我参与给别人办理的都是公租房,因为李X许诺的都是公租房。找我们办理公租房的人大部分都是没有工作的人,按说没有工作的人不符合办理公租房。我这样做的行为是不正当的,我不该收别人的钱,我的行为是坑别人的行为,第一我想着给别人办个好事,第二我想着从中间落点好处。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我骗别人的钱了。
大概是2018 年的时候我开始参与给别人办理公租房骗别人钱的事情的,有时候我在家的时候我老婆由于写字不好,就让我给那些买公租房交钱的打个收条,收条一般都写成今收到xx人现金xx元,落款都是我签的字,我老婆也在收条上签个字,因为钱都被我老婆收了,我们一般都是收现金很少转账,收到钱后由我老婆保管,最开始的时候收别人一家22000元,后来收别人一家 24000元,再后来还有收别人26000元的,我个人还收过别人 30000 元的(我自己给别人写了一个三万的条子,我收的就是大X的两个老师的钱,因为这两个人是我在正阳县XX跳舞的时候认识的一个姓王的女性朋友介绍的,我给这个姓王的女性朋友拿了 6000 元的好处费,当时这个女的认为我能办成公租房,这两个老师买公租房的钱我也交给我老婆了),我从 2021 年下半年的时候开始不再给别人办理公租房,因为别人等了好几年也没有办下来,别人就要求退钱,有的人还要求我们给别人交房子,我们没有能力交房子。
我从第一次我自己申请廉租房的时候我就知道公租房和廉租房不能买卖、不能转租给别人,因为刚开始也就是2018年的时候,李X给鲍**和小X等人承诺可以通过关系渠道办理公租房,当时小X就把这话给我说了之后我就劝小X担心李X不可靠,还担心李X这件事办不成,因为李X许诺的房子不限量,只要给钱就可以给对方办理公租房,这事不符合公租房办理的政策,我现在想想李X当时那样做就是个骗局。我们给别人办理公租房刚开始收费低,后来涨价了,我们就是想多赚点钱。
我在当保安期间,李X给我们的那一把钥匙的户主不是李X我当时当保安的时候确实拿着这把钥匙去物业查过户主的信息,这把钥匙是别人的,不是李X的,这件事我给我女儿和我老婆都说过,李X就拿这把钥匙当诱饵好让别人相信他有能力帮别人办理到公租房,我当保安期间通过这把钥匙我就知道李X就是个骗子了。后来我还和我老婆及女儿一起给别人办理公租房,是因为后来李X又做了一份房屋分配的假名单,我们就又继续帮别人办理公租房了。
本案其余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均陈述其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被被告人巫XX等四人等人以办理公租房名义诈骗钱款的过程,并附有李X签名的住租房屋合同、部分收条、部分转账记录、部分通话录音、通话记录、部分辨认笔录等。
户籍证明:证实巫XX等四人作案时均达完全刑事年龄。
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巫XX等四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到案证明:证实 2022年9月14日,正阳县公安局民警通过电话与巫XX等四人联系,让其四人到正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处理李X公租房诈骗一案相关事宜,该四人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于2022年9月14日到正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法院认为,被告人巫XX等四人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鲍**、小X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X*、巫XX层级较低,作用较小,系从犯。四被告人均系接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对部分犯罪数额及主观认知的辩解不影响对被告人自首的认定,故认定四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巫XX等四人诈骗的财物,应当予以责令退赔。对鲍**于案发后也有部分退赃情节,另小X、王X*、巫XX能够于案发前、后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且退缴32万元、积极申请将自建房用于退赔相关被害人的损失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量。综合考虑本案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退赃退赔情况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对被告人鲍**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小X、王X*、巫XX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巫XX、王X*、巫XX能够退缴38万余元款项且申请将房屋予以查封并依法处置变现后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且王X*、巫XX获利范围内已部分退缴,经被告人王X*、巫XX经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评估二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该二被告人适用缓刑。
另关于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数额指控错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害人系父子关系,二人仅办理一套,存在重复指控情形,予以扣减。另对李**(李某)所介绍的宋**,因李X*系鲍**下线故该指控应当计算在鲍**名下。对以上指控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关于被告人巫XX辩解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巫XX只是介绍四个人办理廉租房,指控犯罪数额错误;被告人巫XX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X*收取的部分被害人钱款由被告人巫XX代为出具收条,公诉机关将此部分数额计入被告人巫XX犯罪数额并无不当;被告人巫XX具有自首、从犯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对以上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巫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责令巫XX等四人分别对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部分与另案处理的同案人李*共同承担退赔被害人损失的责任。(具体数额及退赔人员见附表。)
三、被告人小X、王**、巫XX退缴至法院的32 万元及法院查封的被告人巫XX的房屋(以实际变现数额为准)优先用于退赔涉及三被告人的有关被害人损失。相关被害人在被告人小X、王X*、巫XX获利范围内按照比例予以先行分配。若有剩余部分,则用于继续退赔获利范围外被害人的损失。对于不足部分,继续责令予以退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