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杨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28日在深圳市盐田区被抓获,临时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于2023年3月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6日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7月11日经法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侯XX、安律师(实习),北京市XX律师。
经审理查明:诈骗犯罪事实
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黄XX(在逃)组织四人偷越国境至缅甸,并不断向国内招聘参加人员,组建电信网络诈骗团队,利用各种虚假股票期货投资平台,周期性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在具体实施诈骗活动中,该诈骗团伙先建立股票期货交流微信群,将大量具有投资意向人员拉入微信群中,再安排具备一定投资知识的诈骗分子充当讲师在群内开设直播间传授股票期货投资技巧,另一部分人员在群内假扮成投资客户,虚构在平台投资获取丰厚投资收益的事实,并通过向讲师提问、分享经验等方式活跃微信群内气氛,使被害人误认为涉案投资平台预测股票期货涨跌准确,投资收益稳定,诱骗被害人投资,当被害人投资总量达到一定数额后,后台从事技术工作的诈骗分子通过控制后台数据,制造被害人投资亏损假相,甚至禁止被害人提现,最后关闭平台转移资金。该诈骗团伙在长期实施诈骗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以黄XX为首,下设总经理、总监、组长(也称经理)、组员等多个层级,分工明确、管理严格的犯罪集团,其中王*任总经理,直接向黄XX负责,全面管理公司日常运营,向下属团队下达诈骗任务,监督、指导团队定期完成诈骗任务等。总监带领多个业务小组,督促各业务小组完成诈骗任务,指导诈骗活动开展,参与对一些重点目标客户的聊天等。组长管理小组成员开展诈骗活动。组员在微信群中分别假扮投资客户、讲师助理、主播、客服经理等身份,通过分享经验,沟通交流等方式,对目标客户进行跟踪联系,争取目标客户的信任,引导客户投入资金。同时,该诈骗集团内部还招募多人从事后勤、安保工作,袁**(在逃)为后勤、安保工作负责人,直接向黄XX负责,主要工作为对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人员给予惩戒以及保证黄XX本人的人身安全。现已查明,该诈骗集团在2019年期间,唐X某团队骗取被害人沈**100万元,骗取被害人王**14.91万元,骗取被害人夏**36万余元,骗取被害人黄**86900元,朱XX(在逃)团队骗取被害人刘**253万元,骗取被害人田**227.6万元。
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杨X经他人介绍,偷渡至缅甸境内加入黄XX境外诈骗集团,在肖**团队杨**小组任组员,从事境外诈骗活动时间累计98天,个人违法所得共计 1.6万元。
再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X家属均已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出行及住宿信息、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手机截屏等书证;被害人等五人陈述;同案犯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X等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且已全部经过当庭质证,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X等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情节严重,且肖**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杨X等人在犯罪集团中发挥实际作用的大小,应当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X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各辩护人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部分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杨X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杨X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手续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法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杨X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