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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李XX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最终为其争取到缓刑判决。

发布者:侯玉磊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18日 90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李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3月31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XX,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常XX,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以豫自贸郑检刑诉(2023)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等十五人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6月9日期间祁**(另案处理)、张*(另案处理)、王**(另案处理)借用位于郑州市经开XX与经北一路交叉口郑州XX的名义,预谋合作后分工,祁**负责电视广告投放和药品采购,王**以卓一大药房电销部名义负责员工招聘和财务管理,张*负责热线组和复购组电话销售业务管理。通过在全国各地电视台投放广告对其公司销售的产品进行夸大宣传,获取脑梗、脑血栓等脑血管疾病患者的联系方式,让热线组销售人员被告人李XX等十五人冒充健康指导老师和用药指导老师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推销话术宣传、编造虚假病例夸大“双脑疗法”疗效、治愈率,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高价推销醒脑再造胶囊、益脑胶囊等药品,骗取老年患者钱财。

经鉴定,其中被告人李XX共销售17 单,诈骗金额 32532 元,获利2343 元;

李XX于2022年9月30 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李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三百四十三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王**的微信交易流水和银行交易流水证明、销售药品清单及明细、人员框架图、销售业绩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指认照片、广告截图、话术单、转账记录、药厂生产厂家资质资料、快递信息、住院记录;通话记录、电视广告;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审计鉴定意见;证人李X、朱**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张**、刘XX等人的陈述;同案人祁**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李XX等十五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证实指控事实。

鉴于十五名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可以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X等十二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李XX等十一名被告人均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法可对十五被告人减轻处罚。

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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