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鄢XX,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2年8月10 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赌博罪,经法院决定,于2023年8月7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侯XX,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23)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XX犯赌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3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XX及其辩护人侯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份至2021年5月底,被告人骏某某在“非凡娱乐”、“太阳城娱乐”赌博平台上注册账号、上分充值,在赌博平台上反复上分、下分,参与网络赌博“GM 彩票”、“百家乐”等赌博游戏。鄢XX将其中国农业银行卡(6230*********)绑定在该赌博网站上用于充值、提现。经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 30日期间,鄢XX在赌博网站充值274 笔,共计 XXX元;提现167 笔,共计 XXX.12 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银行流水、被告人鄢XX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鄢XX参与网络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鄢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鄢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鄢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开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鄢X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愿意缴纳罚金,起诉书认定的涉案金额包含被告人日常生活消费,并不都是涉案金额,建议对骏学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鄢XX以营利为目的,在赌博网站经常性持续参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鄢X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子采信。鄢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鄢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鄢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