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西藏xx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
法定代表人:A,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玛措姆,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次仁旺堆,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XX,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公司员工。
原告西藏xx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藏xx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 66,226.26 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自2020年9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4倍张的资金占用利息;
四、原、被告之间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 1456.6 元,减半收取 728.3 元,由被告负担。(注: 先由原告予以垫付,被告向原告履行第一条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