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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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开门杀”撞伤骑车人,责任谁来担?

作者:刘萍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7次举报
2023-05-10


因机动车开车门造成过往行人受伤的事故,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一般是因机动车驾乘人员在打开车门时未注意其他车辆或行人导致双方发生碰撞造成的事故,关于该类型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该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乘坐机动车的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本案王某的车辆虽然停靠在路边,但其在开车门时未尽到注意义务,确保周边安全,导致与刘某碰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备财税专业知识与法律教育背景,对公司法律事务、商事诉讼、税务稽查应对、税收争议解决以及经济类犯罪案件等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42
  • 擅长领域:税务、公司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42 税务、公司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