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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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谁担责?

作者:刘萍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0次举报
2023-05-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备财税专业知识与法律教育背景,对公司法律事务、商事诉讼、税务稽查应对、税收争议解决以及经济类犯罪案件等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42
  • 擅长领域:税务、公司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42 税务、公司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