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叶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2日 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女,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XX,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XX,女,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醒,湖南XX律师。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傅XX、陶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2民初9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XX于2022年7月11日以双方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2民初9973号民事判决;
2、准许陈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400元,减半收取53200元,由陈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528元,减半收取40264元,由陈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