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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发布者: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8日 2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女士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广亮,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吴女士与被告威海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女士、被告威海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车辆损失1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居住在某小区2022年1月10日12时许,原告配偶李先生驾驶原告车牌号为鲁KH××**的车辆,经过某小区入口道闸处时被突然下落的闸杆砸伤车辆尾部。事故发生后,李先生联系了某小区的物业即本案被告,调取了事发当时的监控资料,发现车辆受损系小区入口存在障碍物阻碍车辆通行,加上被告设备原因(闸杆异常下落)砸中原告车辆所致。此次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出现如下损伤:车尾部左侧受损且漏出底漆,车衣损坏。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被告对原告车辆受损情况予以认可,初期表态愿意承担修车费用并主动向原告推荐了汽车维修公司,随后原告在被告推荐的威海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车辆共花费15500元。但当原告找被告主张承担修车费用时,被告对之前承诺不予认可。综上,鉴于被告过错导致原告车辆受损,理应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威海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威海市环翠区某小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小区出入口处的水泥墩摆放不当未作出处理,使登记在原告吴女士名下的鲁KH××**号车辆无法迅速通过,而被入口道闸处落下的闸杆打伤后备箱的车衣,造成损害,应承担修复该车车衣破损的损失。故,原告吴女士要求威海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原告吴女士在修复时对整车的车衣进行改色,增加了修复费用,且其改色前并未经过被告威海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同意,属于扩大了损失,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原告吴女士应自行承担,而所扩大损失的部分的金额中无法区分,本院酌定由威海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其整车车衣改色费用的50%。

综上所述,原告吴女士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女士经济损失人民币15500元的50%,即7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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