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诉讼法律知识
1、必须有借条才能起诉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有转账凭证也可以起诉的。
2、民间借贷的法院管辖地是被告住所地吗?
解释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告住所地也是法院管辖地。
3、没有还款期限,什么时候可以要钱?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因此出借人随时可以催要还钱的。
4、没有约定利息,就不能要利息了吗?
民法典680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6条规定“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所以自逾期还款之日,即可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