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自勇律师

  • 执业资质:1410720**********

  • 执业机构: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或仲裁或诉讼法律效力法律意见书

发布者:杨自勇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498人看过


刘**诉**集团诉讼管辖地法律意见书

 

刘**与**集团在协议中约定“本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执,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提出诉讼方所在地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本施工合同没有履行,因此本案的性质就是欠款债务纠纷,此类性质的管辖不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这已是法律界的通说。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或仲裁或诉讼的内容,依据最高院关于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该仲裁约定无效,但也并当然导致争议解决条款整体无效,因此该约定“可向诉讼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是有效的,原告刘**现属于诉讼方,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红旗区人民法院,该约定明确具体,且不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284号民事裁定书也是上述同样观点。

综上,代理人认为,红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告刘*诗代理律师:杨自勇


 

2022418

 

附:(2016)最高法民辖终284号民事裁定书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