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方不服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案号:(2020)粤73民终4370号
上诉人广州XX餐饮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1.变更(2020)粤0106民初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返还保证金10000元;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返还10000元保证金的问题。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涉案合同的履行仅处于选址阶段,被上诉人尚未使用上诉人的经营资源,也未开展特许经营业务。被上诉人由于无法获得满意的场地,在合同约定的选址履行期届满前向上诉人主张解除合同,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的解除合同主张后,仅是主张应扣除上诉人履行选址服务支付的成本,并且已经停止向被上诉人提供选址服务,故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双方已经解除了合同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主张其未同意解除合同,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上诉人六个月内未能选到被上诉人满意的地址的,应无息退还授权费以及保证金。而且双方未约定选址服务的完成标准以及选址服务成本的承担方式,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未能提供符合被上诉人意愿的地址,依约应返还相应的授权费和保证金。上诉人上诉主张其提供了大量的选址服务并且完成了选址,但其一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该主张,而二审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还主张被上诉人在选址服务期届满前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上诉人有权没收保证金。但是,一方面,涉案合同解除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并非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另一方面,上诉人提供的选址服务只有获得被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才算履行完毕,而被上诉人已明确拒绝了上诉人提供的选址,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