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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方不服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武)

发布者: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316人看过

品牌方不服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案号:(2020)粤73民终4060号

上诉人广州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2.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院另查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的28899XXX“XX”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不包含“奶茶”商品或服务。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餐饮服务协议》《合作协议书附加条款》等涉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如因“XX”商标问题导致被上诉人“XX”奶茶不能正常营业,所有责任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的涉案店铺开业经营后,2019年11月25日涉案店铺因“XX”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停止使用“XX”商标。并且,上诉人提供的“XX”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不包含涉案特许经营协议所涉的“奶茶”商品。综上,上诉人已构成违约,并导致涉案合同无法履行;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判决上诉人返还合同费用45000元、物料款10000元,赔偿租金损失46666元和装修费2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3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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