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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代驾盗走车主三万元?

发布者:廖鹏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 |99人看过举报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随着2011年醉驾入刑,酒驾违法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在推杯换盏之后都会选择找代驾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和产生法律风险。但是,车主找代驾也要警惕,防止在酒后意识不清之时造成财产损失。本期法官说法,结合槐荫法院陈政法官审理的一起代驾盗窃的案件,深入了解刑法对盗窃罪的相关规定。



2022年8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在本市槐荫区一酒店从事代驾工作时,失主李某及朋友雇佣其为代驾司机,张某在打开汽车的后备箱,将自己的电动车放入后备箱过程中,发现后备箱内一牛皮纸袋内存有大量现金,遂盗窃其中的3万元,后用随身携带的塑料袋包裹并藏匿于停车处旁的草丛中,在完成代驾工作后,被告人张某骑电动车返回藏匿地点将钱取走。2022年9月7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向公安机关退赔了3万元赃款,已发还失主。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张某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赔失主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槐荫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现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将自己的电动车放入后备箱过程中,发现后备箱内存有大量现金,采用私自窃取并藏匿于停车处旁的草丛中的秘密手段,盗窃其中的三万元,在完成代驾工作后,返回藏匿地点将钱取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数额的规定,二千元、六万、四十万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备上述解释第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的,数额较大、巨大的标准按前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盗窃数额为三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量刑。鉴于张某具有坦白情节,已全部退赔失主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车主,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在车内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防止不法分子一时见财起意进行盗窃,造成财产损失。代驾从业人员也应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提供服务,莫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后悔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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