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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被“绑架”了,“绑匪”留纸条索要赎金

发布者:廖鹏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 |85人看过举报

01
案情简介

刁某和徐某系老乡,两人同在汽修店做过学徒。2021年5月,刁某务工时,汽车车牌被人拆卸并向其留条索财,刁某为避免麻烦,按照纸条信息添加微信,后被索要280元才拿回自己的车牌。事后刁某和徐某调侃,称这真是个发财的“好方法”。


“自己淋过雨,想撕他人伞。”这话放在这两人身上正合适。2021年9月,刁某和徐某相继失业,两人想起这个“发财”的“好方法”。



经过一番合计,两人趁着国庆假期前后车流量大,在无锡市多地,趁深夜无人之时拆卸停放在路边的汽车车牌并藏匿,还将手写“牌加QQ/微信”等内容的纸条贴在汽车显眼位置,在车主添加社交账号后,称给钱才能获知车牌藏匿位置。因曾在汽修店做过学徒,两人靠着简易的钳子、扳手等工具前后共拆卸18辆车的车牌。


事发国庆假期,有的车主怕补办车牌会耽误工作,给钱自认倒霉。刁某、徐某成功向4名被害人敲诈人民币700元。有的车主在看到纸条后,选择报警。由于刁某、徐某所留微信号是刁某手机号实名注册的,公安机关很快便根据信息查到两人踪迹并抓获,两人敲诈所得钱款及藏匿的车牌均退还给相关被害车主。



02
法院裁判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对于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没有限制,只要是通过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其产生畏惧心理,不得已而交出公私财物即可。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通常是指虽然每次敲诈勒索的财物未达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在特定时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的行为,根据《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的,应当认为为多次敲诈勒索。


本案中,被告人刁某、徐某利用车牌对于车主的重要意义对车主进行胁迫,迫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基于该心理处分财产即向被告人转账,最终达到了勒索钱财的目的。刁某、徐某敲诈被害人的行为达到了“多次”的入罪标准,故二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刁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藏匿他人机动车车牌,并以此相要挟,勒索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刁某、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部分退赔并取得谅解,均可从轻处罚。最终,锡山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刁某、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03
律师评析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法定标志,是机动车身份识别的载体,车牌丢失导致车主寸步难行,需要至机动车登记地车管部门办理补牌手续,给车主特别是外地车主带来很大不便。本案中的两名被告人就是利用车主的这种心理“谋财”。


如果车牌莫名丢失,且发现车上留有索财留言,大家应该立即报警,不要想着索取的钱财不多,而选择顺从,因为我们的沉默间接纵容了对方,会让偷车牌的盗贼更加嚣张,刁某从被害人转变为被告人,与自己沉默不报警也有一定关系。此外,若车牌照丢失,请通过正规车牌照补办程序进行补办。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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