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秋菊律师
曹秋菊律师
四川-成都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代理某工伤员工,为其争取到赔偿款

发布者:曹秋菊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8日 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唐X于2014年2月到某广告公司工作,岗位为广告镜框安装,月平均工资为222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广告公司未为唐X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4月15日下午15:30左右,唐X受某广告公司指派乘坐同事王勇驾驶的电瓶车到都江堰“地博随园小区”安装广告镜框,途经都江堰安河路中段过减速带时,唐X不慎从电瓶车上摔下受伤,送至都江堰市红十字会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当日,唐X被转院至成都市骨科医院,于2014年5月23日出院,住院38天,住院期间唐X垫付了医疗费8567元。2014年7月9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4)04-30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唐X受伤为工伤。2014年12月18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成劳鉴字(2014)08321号”《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唐X伤情评定为伤残捌级。唐X自受伤后至开庭时未回某广告公司工作。

因某广告公司拒绝赔偿,唐X委托曹秋菊律师为其代理,律师依法提起了仲裁,后某广告公司不服提起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唐X提供的工作牌、银行交易明细、出院证明、医疗费票据、《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唐X在某广告公司工作并发生工伤的事实。某广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唐X购买工伤保险,致其因工受伤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某广告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广告公司不认可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其提起行政诉讼后,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决,并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生效。因此,对某广告公司认为XX《认定工伤决定书》无效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唐X所受伤害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审法院对其应得工伤保险待遇认定如下: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唐X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月工资为2220元,某广告公司应当支付唐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420元(2220元/月x11个月);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审参照《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结合唐X的伤情及原工资福利待遇,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故认定唐X应获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13320元(2220元/月x6个月);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之规定,参照唐X申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上一年度即2013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47644元/年,确定唐X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1 763元(47644元/年÷12个月x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1466元(47644元/年/年÷12个月x18个月),共计103229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审结合唐X的住院天数,参照本地住院伙食补助标准每天16元,确定某广告公司应支付唐X住院伙食补助费608元(16元/天x38天);关于住院期间护理费,参照本地护工的一般收入标准,结合唐X住院38天的护理期限,某广告公司应支付唐X护理费3040元(80元/天x38天);关于住院期间医疗费,结合唐X所举票据,唐X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8567元,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鉴定费,根据唐X所举票据,原审法院确认为鉴定费为300元;关于后续治疗费。因某广告公司为唐X购买了社会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后续治疗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并且唐X已领取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此,唐X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出院后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唐X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出院后仍需要生活护理,因此,对其主张的出院后护理费,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因唐X未到外地就医,因此,对唐X主张的交通费,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拐杖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因此,对唐X主张的拐杖费,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某广告公司应支付唐X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348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42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33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3229元+医疗费85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040元+鉴定费300元)。据此,原审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某广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X工伤保险待遇款153484元;二、某广告公司不支付唐X出院后护理费、交通费、拐杖费、后续治疗费;三、X与某广告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四、驳回X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某广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广告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曹秋菊律师自2011年开始从业,2013年取得执业证书(A证),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数百件,期间也参与了部分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4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