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苑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9日 10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贵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詹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贵州XX律师(特别代理)。
申请人:贵州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申请人:刘X2,男,1985 年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申请人:贵州XX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X2,总经理。
本院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贵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XX公司、刘X2、贵州XX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经南明区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贵州XX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贵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租金 78750 元、保全费 1800 元、律师费 5000 元,共计:85550 元;
二、若贵州XX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则需支付贵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 85550 元基数,从2021 年 5 月 1 日起,按年化利率 15.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若贵州XX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贵州XX公司、刘X2就欠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贵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XX公司、刘X2、贵州XX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