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苑律师
魏苑律师
贵州-贵阳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侵害放映权纠纷案

发布者:魏苑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9日 14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

主体原告: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苑,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贵州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黔中大道贵安国际。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某某,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82,813.5 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维权合理费用 5,792元(包括时间戳取证 500 元、包间消费 190 元、律师费 5000 元,差旅费 102 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作品放映权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意见 :

1、原告诉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符合受理条件,应驳回起诉;2、案涉作品系点歌系统自带,被告没有侵权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即使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认定事实:

一、[原告权利及来源]原告作为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受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依法享有对案涉专辑《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二)》专辑里的 FALL IN LOVE(恋爱)等436首音乐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出租权,根据合同的约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并要求侵权人赔偿。

二、[被告侵权行为及原告取证方式]2021 年 3 月 28 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平坝区黔中大道泰豪 E 时代 7 号楼 3 楼“某某高端量贩式 KTV”包房点播了案FALL INLOVE(恋爱)等 316 首音乐作品,并使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权利卫士”APP 对录像取证和上传固化。该 KTV 共有包房数 21 间,美团查询商家资质为被告营业执照。

三、[合理维权费用]原告为维权产生包房消费 190 元。

裁判 :

一、[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原告已在诉状中列明法定代表人信息,并加盖公章,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被告该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侵权是否成立]原告经授权,有权对案涉音乐作品维权,依法对案涉音乐作品进行集体管理,是本案适格原告。被告以营理由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 KTV 中,未经原告许可,播放案涉 FALL IN LOVE(恋爱)等 316 首音乐作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 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设备提供商系合法权利人且已向被告进行授权,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即停止放映并删除涉案音乐作品和赔偿损失。由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考虑到新冠疫情、经营规模、侵权歌曲数量、包房数量、侵权天数、本地的经济状况、原告的合理维权支出等因素,本院酌情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30,090 元。

裁判依据: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放映并删除案涉 316 首音乐作品(侵权曲目清单附后);

二、被告贵州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 30,090 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附:侵权曲目清单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97.20 元,由被告贵州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魏苑,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贵州大学法律硕士。现为贵达数据合规团队成员,参与处理各大国企和政府单位的法律顾问事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8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综合、工伤赔偿、民间借贷、综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