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建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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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高处坠落致八级伤残,喻建明律师成功驳回上诉维持32万赔偿

发布者:喻建明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4日 21人看过 举报

2026-06-2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一名木工受雇于某建筑劳务公司,在某综合楼项目工地从事高处支模作业时,因支撑模板的木方突然断裂,从高处坠落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劳务公司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工人遂委托喻建明律师代为维权,起诉要求劳务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万余元。

二、案件难点

1. 伤残等级争议激烈

劳务公司上诉主张工人L5椎体不存在骨折或仅为陈旧性骨折,认为不构成八级伤残,并申请重新鉴定,试图大幅压低残疾赔偿金。

2. 保险理赔款能否抵扣单位赔偿成核心争议

劳务公司为工人购买了建工意外险,工人已获赔21860.37元。劳务公司上诉主张该笔保险理赔款应从其赔偿总额中抵扣,认为工人构成"重复获赔",这是本案二审的核心法律争议焦点。

3. 责任比例存在分歧

劳务公司主张工人未佩戴安全带、选用不当材料,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试图将自身责任降至次要地位。

三、喻建明律师代理成果

喻建明律师接受受伤工人的委托,代理一审诉讼及二审应诉,最终取得以下成果:

成果一:一审判决劳务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3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劳务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工人各项损失共计322499.07元(已扣除垫付款)。

成果二:二审成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喻建明律师代理工人进行二审应诉。二审法院全面驳回劳务公司的上诉理由,维持原判,为当事人锁定了胜诉成果。

成果三:成功抗辩保险理赔款不得抵扣单位赔偿

二审法院采纳了喻建明律师的代理意见,明确认定:工人获得的建工意外险理赔款属于保险合同权益,与劳务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依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理赔款不得抵扣单位的侵权赔偿,工人有权同时获得双重赔偿。

四、律师作用

喻建明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精准应对伤残等级争议,守住八级伤残认定

面对劳务公司对伤残等级的强烈质疑和重新鉴定申请,喻建明律师通过提交完整的住院病历、影像资料及鉴定意见,有力论证了L5椎体骨折的事实,促使法院采信鉴定结论,守住了八级伤残的认定,为当事人保住了近40万元的残疾赔偿金。

2. 成功确立"保险理赔不抵扣单位赔偿"的裁判规则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在于建工意外险理赔款能否抵扣单位的侵权赔偿。喻建明律师准确援引《保险法》第四十六条,清晰区分了意外险(人身保险) 与责任险的本质区别,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保险理赔款不得抵扣,为当事人额外争取了21860.37元的权益。

3. 有效维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工人作为个体劳动者,面对的是专业的建筑劳务公司和二审程序的双重压力。喻建明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和精准的法律论证,帮助当事人在一审获赔32万余元的基础上,成功抵御了对方的上诉攻势,最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喻建明律师,联系方式13506207735,现就职于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多年,处理人身损害纠纷、交通事故、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28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侵权、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
1320520********28 人身损害、交通事故、侵权、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