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解建国,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辽宁XX律师。
被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昌乐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XXXX2460393K。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告:王XX,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建国与被告大连XX公司、王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