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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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方偿还全部本金+利息

发布者:黎毅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8日 4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雷XX,女,户籍地重庆市武隆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户籍地重庆市武隆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X,重庆XX律师。

被告:王X,男,户籍地重庆市武隆XX。

被告:王X,男,户籍地重庆市武隆XX。

原告雷XX诉被告王XX、王X、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王XX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依法裁定驳回王XX的异议申请后,王XX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王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王XX立即偿还雷XX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王X、王X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王XX、王X、王X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XX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雷XX借款,雷XX于2019年9月19日向王XX转账支付借款600000元。当日,王XX向雷XX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3%计算,王X和王X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此后,王XX支付借款利息至2019年12月份。雷XX多次催收借款无果,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王XX辩称,借款属实。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雷XX起诉请求王XX偿还借款,依法应当给予王XX合理的债务偿还准备期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被告王X未答辩意见。

被告王X未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王XX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雷XX借款。雷XX于2019年9月19日通过银行向王XX转账支付借款600000元。当日,王XX向雷XX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雷XX人民币600000.00,大写金额陆拾万元整,借款人借款期间每月向出借人支付利息18000元,大写金额壹万捌仟元整,担保人自愿担保并承担连带还款付息责任,至本金及利息付清为止。王X、王X以担保人身份在该借条上签名。此后,王XX偿还借款利息至2019年12月份。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雷XX举证的借款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王XX因经营所需向雷XX借款,雷XX已按约定向王XX支付借款600000元,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且生效。王XX借款后,向雷XX支付借款利息至2019年12月份。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月利息为3%,王XX自2020年1月20日起未再支付借款利息,也未偿还借款,雷XX向王XX催收借款符合交易习惯。王XX辩称雷XX未催收借款,应当予以偿还借款的准备期限,不符合交易习惯及正常债权人的生活经验。另外,雷XX于2020年7月30日起诉请求判决王XX偿还借款后,王XX至今未偿还借款。因此,王XX未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向雷XX偿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对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双方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按3%计算,雷XX起诉请求从2020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王X和王X在借款合同中自愿为王XX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且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雷XX与王X、王X的保证担保合同成立,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王X、王X与雷XX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视为连带保证担保方式,依法对担保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综上,雷XX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XX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王X、王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依法缺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雷XX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王X、王X对第一项债务向雷XX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雷XX已预交),由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黎毅律师,重庆市武隆区人,法学本科,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该所商法.侵权法组组长。业务范围涵盖民商法、刑事辩护、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武隆区
  • 执业单位:重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220********3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