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官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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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有效吗?——海口专业离婚律师

发布者:黄官漫律师|时间:2019年05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653人看过


涉及子女抚养权问题的离婚案件。

在案件中有一份双方分居期间签订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协议,而双方争议的焦点则是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李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婚后生育有一子现年三周岁。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一年前分居。分居后孩子一直由女方抚养,但同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协议,约定在离婚时孩子应交给男方抚养。李女士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将孩子判归李女士抚养。起诉后,李女士始终担心由于自己曾经签署过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协议,所以法院会按照该协议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

对于李女士的这个担心,本离婚律师认为大可不必,原因是双方在以离婚为条件所签订的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所付条件(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未成就前,协议并不生效,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权利。而当一方反悔时,法院就会根据保护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判决。

基于上述原因,双方在分居期间所签订的子女抚养协议因关女士反悔而无效,所以法院不能根据该协议来确定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同时,分居期间孩子一直由关女士抚养,孩子已经适应了跟随母亲生活的环境,离婚时再行改变势必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所以,法院很可能会把孩子判给李女士。

该案的判决结果正如本婚姻律师所分析的那样。虽然男方在法庭上拿出了那份协议,但是法官根本没有采纳。最终将孩子判给了当事人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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