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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一聚众淫乱罪,律师辩护获轻判。

发布者:覃程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26日 8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邓某,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202517日被K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1日经K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K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K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与杨XX通过网络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2515日,邓某为寻求性刺激,邀约杨XX、网友吴XX一起进行三人淫乱活动并达成一致意见。当日,邓某驾驶车辆与吴XX一起由H出发前Mxx与杨XX汇合。202516日凌晨0时许,吴XX在xx镇某大酒店开房,后三人在该酒店实施三人淫乱活动一次,期间,邓某还录制了淫乱视频。

另查明,20251621时杨XX的母亲报警称其女儿和个陌生男子在一起,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邓某为重庆人,形迹可疑,民警随即将该男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第一次询问时未供述案涉聚众淫乱的事实,系在202517日被刑拘后讯问时才供述了部分事实。

二、律师辩护意见
被告人邓某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
其妻子与其感情稳固,让其早日回归家庭,能更好的挽救家庭和婚姻;
本次聚众淫乱发生在酒店内,仅三人,且都是自愿参加,本次聚众行为也无扩大和扩散,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其系在送手机时,未成年人家属报警,其在明知他人报警后未逃跑,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构成自首。


二、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邓某邀约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的辩护人覃程律师提出的被告人邓某提出的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对被告人邓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人邓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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