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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一出国工作结果成诈骗,律师辩护获缓刑

发布者:覃程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6日 3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一、诈骗罪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周某邀约凌某,在外号“阿兵”的帮助下,持护照从XX机场出境到达K国xx市xx园区诈骗窝点。
2021年3月27日,被告人杨某、余某伙同何某、程某,经周XX组织,在D省H市办理护 照后,从G省XX机场机场出境到达K国xx市xx园区诈骗窝点。周某、凌某、杨某、余某等人被诈骗团伙安排在“小小”诈骗小组,在组长“小小”的带领下,周某化名“阿阳”、凌某化名“雷子”、何某化名“长歌”、程某化名“小刀”、余某化名“无心”、杨某化名“卡洛斯”,利用“陌陌”、“探探”、“soul”、“企查查”等聊天软件,通过事先准备好的专业话术,搭建成功人士的虚假人设,与境内女性取得联系,在双方建立信任关系后,诱导其投资理财,从而骗取钱财。后余某于2022年6月20日回国、周某于2022年10月15日回国、杨某于2023年2月27日回国、凌某于2023年7月9日回国。

2023年11月9日、11月28日,被告人余某、杨某分别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2024年1月2日,被告人凌某在云南大理某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后带领民警前往同案犯周某与自己同住的一民宿,协助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抓获。


【法院观点】

被告人余某对指控犯诈骗罪的主要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不应构成诈骗罪。因为自己是受别人邀约出国去务工的,但到了之后就被诈骗团伙控制逼迫从事了诈骗行为,之后也是借钱逃回的国内,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辨认园区其他诈骗同伙,具有立功表现,而且自己是一名党员和尖刀班成员,之前一直在扶贫,现有正当职业,曾患肺结核随时有复发的可能,希望能够宽大处理并判处缓刑。为此,被告人向本院提交了其工作证明、社区表现证明、CT报告单各一份。

其辩护人提出,余某是通过正当途径出国,因被骗从事的诈骗行为,后果较轻,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请求法庭对其判处

缓刑。

公诉人对被告人余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周某、凌某、余某在一年内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且加入电信诈骗窝点累计时间超过30日,情节严重,但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未遂)。

在诈骗一案中,四被告人系受胁迫参与犯罪,在电信诈骗活动中起帮助作用,均 系胁从犯。被告人余某虽不认罪,但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 其自首的成立。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均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余某具有上述诸多从轻、减轻的情节,现从事正当职业,在取保候审期间亦无不良反映,适用于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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