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覃程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1日 2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庭审事实认定:原、被告于2014年3月相识,同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初开始同居生活,至2020年6至7月间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2016年10月17日,被告以原告名义以汽车抵押贷款形式购买梅赛德斯奔驰1595CC小轿车一辆,车牌号“川BXXX”,价税合计286000元,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购买该车是为结婚所用。原告诉称其用于车辆首付、保险、上户共计支付费用197233.21元,被告已偿还11000元,尚欠余款79233.21元,在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给原告母亲支付了81800元,为此放弃主张该笔借款。2019年4月原、被告将该车辆置换,置换车辆车牌号“川B2VF”。2020年7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将置换的车辆从鹤峰开回绵阳出售,原告诉称该车出售价款用于偿还被告贷款。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借款,均未提交借款凭据。经审查原、被告提交的支付宝、微信、银行等转账凭据,在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原、被告之间一直有频繁的转账往来,双方转账金额累计均达数十万元。
最后是驳回原告起诉不予支持认定为民间借贷。
律师提醒;同居期间财产纠纷需要理清证据共同生活花费彩礼需要明确民间借贷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否则因爱生恨胡搅蛮缠最后输了感情也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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