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覃程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0日 8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9月期问,被告人ZX在恩施市城区将甲基苯丙胺(冰毒)分三次卖给吸人员王X共计2.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个,三次卖给吸毒人员李某
甲基苯丙胺共计1.5克,九次卖给吸毒人员周某甲基苯丙胺共计3.3克。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ZX与湖北省潜江市贩毒人员联系后,雇佣好约车恩施分公司曾某驾驶
的鄂QXXXX号轿车,邀约其女友廖X(另案处理)一同前往潜江市购买毒品。曾XX在潜江市购买毒品后,将购买的毒品用一手机包装盒藏匿,乘坐曾某驾驶的车辆返回恩施。次日凌晨2时25分许,当曾某驾驶的鄂QXXXX号轿车行驶至沪渝高速恩施七里坪高速公路收费XX时,被恩施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当场从该车辆副驾驶位物品箱内搜出ZX放在手机包装盒内的毒品,并对查获的毒品用电子天平进行称量和取样,称量结果为: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净重240.16克、红色药丸状可疑物净重23克。向其他人贩卖7.3克,纵观认定贩卖毒品269.68克。
法律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
最终认定为特情引诱,量刑15年为最低。
办案经历:毒品品案件证据证人口供认定会比其他案件轻但是判刑会比其他案件重:如果您的家属涉嫌毒品类案件一定要尽早尽早委托律师否则后悔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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