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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还是抢劫--为犯罪嫌疑人认定诈骗 自首 从犯获得最轻

发布者:覃程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7日 5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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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恩施市红庙派出所接到一起抢劫报告,在立案后,将犯罪嫌疑人向X抓到到案,后期因为该案件移交鹤峰县荣美镇派出所管辖主办,之后将我的委托人抓捕到案。之前以抢劫定罪,家属十分担心,在恩施委托我后,我经过多次会见,走访公安机关和查看卷宗和检察官交换意见,最后在起诉阶段将罪名由抢劫变更为诈骗。因为备案是一个诈骗模式外形看起来很像抢劫,但实际侵犯内容和法律规定为诈骗。在看守所中,我的委托人一直担心是抢劫(3年起),辩护律师我一再为其定心,起诉状中并未认定自首,从犯,在庭审中经过充分质证,我为委托人获得了认定自首,从犯和最低罪行认定。后期因为疫情和刑期,多次找到主办法官,为此,在判决书与2020年10月出来之前,于2020年8月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充分维护了我的委托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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