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浩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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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无效!

作者:周浩鹏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9日分类:公司法相关浏览:533次举报
2022-1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在以往最高院的裁判规则中,该条规定被视为管理性规范,非强制性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只要加盖公司印章,原则上均认为有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156号】最高院就认为:“上述公司法规定已然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故此上述规定宜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对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但是,随着九民会议纪要实施后,对于公司对外担保,裁判规则发生重大变化,例如最高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判决:


裁判要点:公司出具的担保合同虽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的公章,但是,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担保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睿谨律师团创始合伙人律师,盈科深圳金融证券法律委员会委员。曾就职于大型国企券商,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60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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