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医疗行为(医疗事故、医疗损害)需要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医疗美容,又称“整形”或“医美”,患者并非出于自身疾病治疗需要,而是源于患者对于更高生活质量的追究,但医疗美容本质上也是诊疗行为,故在医疗美容行为开始前,医方应该告知患者治疗方案、替代方案及不同手术方案的效果及相应风险,然后由患者自己选择治疗方式,这个过程就是大众熟知的术前知情同意告知。
本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患方有这样的困惑“术后手术效果不好,但我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医院是不是不用承担责任?”
患方出现这样的困惑,其实是对手术知情同意书法律效力存在理解偏差,知情同意书免除的是法律允许的诊疗风险,比如:受困于现有医疗条件或技术,无法避免的手术风险;患者自己不配合治疗;医院在抢救危重患者,已经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除此之外,即使患方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但是医方诊疗行为不符合诊疗常规或法律规定的,医方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期,在本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医方均抗辩取得患方知情同意,风险应当由患方自担。但因医方诊疗存在重大过错,最终法院都是判决医方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023)沪0118民初1253号。患者花费5000元购买医美项目,但是因为医方违规操作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最终法院判决整形医院赔偿患者60多万元。
案例:(2023)沪0115民初45431号。患者癌症晚期,但是医方(三级甲等医院)违规使用药物,医方抗辩属于新技术且已经取得患者知情同意,但医方最终导致患者下肢瘫痪,法院认为患者虽是癌症晚期,预后较差,但医方过错行为导致患者身体严重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024)沪01民终5621号。患者整形术后,面部神经受损,医方抗辩面部截骨手术必然会导致面部神经受损,且手术已经取得了患者知情同意。但因医方伪造患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名,最终法院认定医方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后期修复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