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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期间虚假陈述涉嫌伪证被判罚款

发布者:付亮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332人看过


有些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无关紧要。谎言看似完美,但终究漏洞百出。作虚假陈述的一方,非但难以达到预期的“胜诉”目的,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甚至还会被判刑。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居间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虚假陈述的被告作出处罚决定。

边某与马某系夫妻,他们在商业经营中缺少资金周转。孟某告诉边某,其可以作为中间人提供资金来源。双方约定,如果能够介绍资金成功,便给孟某居间介绍费7万元。其间,孟某积极协调,促成了马某、边某与李某的借贷合同,借款金额为300万元,期限是半年。在合同到期后,马某、边某表示还要继续使用这笔钱,再次委托孟某进行居中协调。于是李某延长了借款期限。在这次的续借中,孟某要求居间费用105000元。事后,她多次向马某、边某索要,但马某、边某一直没给。于是,孟某将马某、边某告上法庭。

庭审期间,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及马某、边某与李某的借贷事实均予以否认。两被告表示没有发生过证据所载明的事。后原告向证人李某索要了证据原件。法官再次询问被告相关事实,被告代理人在证据面前承认了事实的发生。

最终,天桥法院决定对两被告虚假陈述的行为罚款2万元。目前,两被告已经将该罚款交纳,并积极履行了法院所判决的款项。

法官说法

法官孙庭武表示,第一次庭审的时候,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是复印件,否认了借贷事实。在第二次庭审的时候,原告拿出了原件,被告才承认了相关事实。这种行为误导法院,妨害民事审判,且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在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中,被告在两次开庭审理中对是否收到案外人李某的借款及相关证据质证意见陈述前后相左,存在虚假陈述。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证据,其虚假陈述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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