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亮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股权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员工履职欠下的债,公司不能赖 !

发布者:付亮律师|时间:2019年04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281人看过

导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日常生活中,

公司或者其他机构

往往指派工作人员

代表单位开展业务。

然而,

有些公司或机构

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

虚构事实,

以其工作人员

未经授权或无权代理为由,

拒绝承认员工代为订立的合同,

拒绝偿付员工履职签下的债务。

下面的这些理由,

你们遇到过吗?

公章是被偷印的

他不是我们的员工

与我们无关

不知情

没有经过我们授权

谁和你订的约就找谁

不管

别找我们

不认识你

他已经离职了

超越权限

合同对我们无效

不要担心,

只要有证据证明或有理由相信

交易行为属于员工职权范围内,

这个债,

就算在公司头上,

赖不掉的

公司:

“小李,这个工程你负责”

2017年6月,

装修公司拿下一笔大业务:

为同城一家歌城提供装修服务,

工程造价达126万元。

装修公司指派员工小李

负责同歌城接洽协商。

同月20日,

小李代表装修公司与歌城

签订《装修合同》,

其中约定:

“装修公司指派小李为驻工地代表,

负责合同履行,并按要求组织施工,

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解决由装修公司负责的各项事宜。“

合同末尾处加盖有

装修公司公章。

小李:

“老刘,水电安装你来干”

《装修合同》签订后,

小李带着装修公司的施工队伍

入驻歌城施工现场。

在他的组织协调下,

施工有序进行。

不过

小李很快发现一个棘手的问题:

公司没有配备水电安装人员,

不具备水电安装能力。

由于工期有限,

小李为节省时间,

当即做出决定:

将水电安装项目外包出去。

经人推荐,

小李找到了老刘,

老刘常年从事水电安装,

小李和老刘谈妥之后,

老刘随即入场

开始施工。

老刘:

“各位,未结报酬找谁要”

2017年9月,

歌城装修项目全部完工,

小李以装修公司的名义

与歌城协商善后事宜,

确认歌城已支付完毕所有款项。

同日,

小李向老刘出具一张结算单,

载明尚欠老刘施工费用4万元。

其后,

拖欠老刘的4万元施工费用

迟迟没有得到清偿,

老刘向多方索要都遭到拒绝:

歌城

我已支付全部费用给装修公司

公司

谁跟你签的结算单你找谁要

小李

我只是在为公司办事

无奈之下,

老刘一纸诉状将

小李、公司、歌城告到法院。

法院:

“公司,4万欠款你得还”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后认为:

应当由装修公司向老刘支付报酬,小李、歌城无需担责。

装修公司不服,

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重庆四中法院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结合本案

本案中,小李代表装修公司,将承包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老刘,并与老刘进行报酬结算,系履行其作为装修公司施工代表的职务行为。因此,小李与老刘结算后,装修公司负有向老刘支付报酬的民事责任,小李无需担责。此外,由于歌城与老刘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且已经向装修公司支付全部施工费用,歌城无需向老刘承担责任。

法官寄语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通过否认对外出具授权委托书、否认其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等方式,企图逃避对外责任,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范。广大经营主体应当杜绝此类失信行为,恪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共同致力于维护公平合理的交易秩序。   作者 / 熊海燕

(责任编辑:金燕)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