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青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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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有价格欺诈行为的, 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发布者:吴青丽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3日|分类:消费权益 |758人看过

案情:

20171115日,李某在某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某旗舰店下单购买玉镯四只,订单信息显示:购买“某天然翡翠a货翡翠手镯冰糯种缅甸玉镯玉器正品带证书”两只,单价(原价)5000元,售价2280元,“某天然翡翠手镯正品a货带证书缅甸玉器冰糯种飘花”两只,单价(原价)3500元,售价1588元,商品总价7736元,实付款7731元。后李某以某公司虚假宣传为由主张退货退款,并要求某公司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案涉商品在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为其标示的原价,某公司的上述经营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要求于法有据。遂判决:某公司返还李某货款7731元,李某返还给某公司案涉玉镯共4件;如李某退货缺少,则某公司可按实际购买价款抵扣应退货款;某公司支付给李某赔偿款23193元。

法官点评:

根据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等规定,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案涉商品在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为其标示的原价,其上述经营行为误导李某购买了涉案手镯,已构成价格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某公司应承担退货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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